有人問:「為什麼人要有性別?」
近日來,有關於跨性別者與變性人的權力討論越來越多,監察院也針對相關權益保障尚未完善的現況,向衛生福利部祭出糾正。
在展開更深入討論前,本文先為跨性別者與變性人兩個名詞作初步定義。
所謂「跨性別者」的定義牽涉到兩種概念,其一為性別認同,其二為生理性別。每一個人在出生之時,身體上的構造會讓我們被分類為男生或女生,也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生理性別」,生理性別的劃分因為較心理性別劃分簡單,因此大多數情形下大家所談的性別都傾向以「生理性別」為依據。然而,並非所有人的心裡認定自己的性別都與生理構造上的分類相同,此即為跨性別者的樣態。詳言之,一個生理構造被分類為男性的人,心裡可能會認定自己為「非男性」的性別,相反的,一個因生理構造被分類為女性的人,心裡可能會認定自己為「非女性」的性別。而所謂的變性人,即是指當一個人的心理性別認同與他的生理性別不一致時,有別於跨性別者,變性人則選擇接受手術,讓自己的生理構造(性別)與自己的心理性別認同一致。於此另外闡明,無論是變性人或是跨性別者,實際上的心裡想法與跨性別者是相同的,只是變性人有進一步接受手術,所以若將變性人理解為有接受手術的跨性別者應無不可。
現行制度下的性別政策大多以「生理性別」為制定依據,換言之,無論是身分證上的性別欄、民法婚姻章節中的各項規定,都是以「生理性別」為依歸訂定。然而,如同前述,當一個人的心理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有異時,若要求他們仍然需以依「生理性別制定的法律」為行為依據與規範,事實上就是剝奪他們得以完整個人人格的權利,以下論述。
在這個世界上的每一個人,都有權利可以依照自己心中所認定的價值生活,白話而言,就是你想怎麼活都可以,只要不違背「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原則,這項權利都應該受到保障。於上方所提到的「人格」,即是指一個人生在這世界上最基本的人性尊嚴。或許有些人會有點難想像這樣的概念套用在跨性別者與變性人上的樣態,在此我們就先用生理與心理性別都相同的人為例子說明。
一個生心理性別認同一致的人,一直以來都被大家視為「正常人」,也因此若撇除性別偏見與刻板印象,大多數人都可以依照他們心中的想法生活、做想做的事,在這樣的情況下,這個人的人性尊嚴不會被限縮或是剝奪。而其實,在大部分的情形中,我們都會傾向不去管、不去責備他人的生活模式。
然而,當今天我們眼前的男生覺得自己應該是女生,或是我們眼前的女生覺得自己是男生,並且各自依照自己心中認定的性別生活時,大家投射在他們身上的眼光就不一樣了。試想,有一個生理構造是男生的人,跟你說他要穿裙子配高跟鞋去上班,或是一個女生跟你說他想要戴著假屌跟別人發生性行為,在那些當下,多少人會用異樣的眼光看待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