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A在法案前言中表明:如果加密資產服務是以完全去中心化方式提供、不涉及任何中間人,即不在MiCA管制範圍;且加密資產如無從辨識其發行者,亦不適用該法案關於發行的相關規定。針對上述暫不納入管制的去中心化加密資產及服務,連同其他爭議仍大的加密資產新興應用(例如NFT)等議題,MiCA限期歐盟執委會另提出評估報告及立法建議。
歐盟MiCA法案最值讚許之處,並非其如何高明或完善,而是主事者落落大方承認,對於加密資產相關技術及發展可能性不全然了解,所以不貿然驟下重手、亂槍打鳥。即便去中心化協定及相關應用仍存有許多爭議(例如代碼安全或有疑慮、代幣經濟模型未必完善、開發決策權集中等等),歐盟仍決定循序漸進,先針對影響使用者最大的中心化加密資產發行者及服務提供者進行管制,以避免阻礙去中心化科技的應用及發展。
反觀大西洋彼岸,美國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在主席Gary Gensler帶領下,對於加密貨幣業界採取以個案執法代替立法(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的手段,三不五時引用一甲子以前的Howey test(美國最高法院1946年作成關於判斷有價證券的標準),無限上綱地適用於各種加密貨幣應用及服務,對個別業者提出警告或訴訟,迫使業者在個案中屈服、和解及繳納罰鍰。但事過境遷,業界應該遵循的一般性規範仍然不明,標準似僅存乎Gensler主席一心。
日前,SEC在Gensler主席主導下,迫使美加密貨幣交易所Kraken與之和解,停止為用戶提供以太坊代幣質押服務。但和解後,究竟SEC是打算僅禁止類此託管型(custodial)、中心化的質押服務(staking as a service, SaaS),還是也可能及於非託管型(non-custodial)、相對去中心化的質押服務協定(例如Lido)?由於欠缺通案標準,業界議論紛紛之餘,還是無所適從。同為SEC委員的Hester M. Peirce對此決定提出不同意見稱:以個案執法行動對於新興產業表述法規範為何,既不公平,也沒有效率;甚至直言批評:直接迫使業者關閉,而非提出一套可行的方案讓業者遵循,是管制者的怠惰。誠哉斯言,真是擲地有聲!
我國金管會是金融科技及加密資產業界的主要管制者,曾多次公開表明將參考外國法制發展、循序漸進地就加密資產推出適當管制規範。筆者期許金管會見賢思齊,循歐盟模式,優先針對中心化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及發行者提出管制措施,以避免類此中心化業者可能有的資訊不對稱及代理人風險。同時應更積極了解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應用發展情形,在兼顧使用者權益與新創科技發展的前提下,研議管制的必要性及適當方法。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