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的美名在外許久,但是最近從美國CNN開始「台灣是行人的地獄」等有關報導,也讓我們台灣的醜名與美名詭譎地「相得益彰」。
好幾年來學者們普遍認為要改善我們的交通安全需從三個E化開始,即教育(Education)、執行(Enforcement)及工程(Engineering):「教育」不外是讓所有用路人和汽機車駕駛人更為守法,「執行」則是要執法更為落實,「工程」當然是改善道路工程設計及道路標誌⋯⋯,這些已相當多面,但我們的交安依舊惡名昭彰,為人為己,全民都不能置身事外。筆者想從個人的經驗,在三個E之外,認為應考慮加上第四個E——就是引擎(Engine)。
筆者半世紀前就讀醫學院時期,學習興趣落入低潮、前途未卜,心浮氣躁之時,常跳上機車,在剛築好、還未正式啟用的大X路上狂催油門、飛騎宣洩情緒,當車速漸快,兩旁棵棵路樹在兩側視野糊成叢叢、而至成片的綠影、甚至只見前方路面凝成一個點⋯⋯此時萬物皆寂、人車合一,所有煩憂連同生命安全的顧慮一掃而光。幸而,在許多同樣年紀的青少年也開始在那聚集逞強所謂的「飆車」之前,筆者也正渡過學業難關、畢業、服兵役、就業,因而擺脫了這個危險的行為。
及至中年行醫,心智當然成熟些,體會到生命的可貴。有段時間被醫院派至其他地區支援,經常開車往返高速公路,短短半年之內收到了3-4次超速罰單,很不服氣,明知家有老小、不可能飆車,卻總吃罰單,為此還曾去交通部那個單位爭辯,最後,錄的影像確證鑿鑿自己超了速。仔細反省,只有一個原因,自己一邊開車、一邊思考問題腳下的油門失控,無意中把速度推高。自始,常思考,難道沒有使人安心駕駛,完全無慮於超速的機、汽車?
其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一款的規定,(高速公路以外的)行車時速最多不得超過50公里,但是,一般機車的引擎幾乎多可以高到110、甚至140公里;這超出規定的部分,一般守規矩、正常的機車族幾乎一輩子用不到,這種引擎「閒置的功能」的引擎不是卓越、是浪費,更常是害人的源頭。
筆者認為,台灣是機車王國,政府應該鼓勵(甚至立法)廠商製造、販售引擎速度限制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內的機車,這種機車絕對可以減少多少父母的操心和交警的勞神,若如此,機車的有關的交通安全改善指日可待。另外,仿照國外擇處建設「機車賽車場」,讓喜好追求速度、血氣方剛的少年郎們可以騎乘比賽型機車,盡情享受飆速之樂。
汽車方面也有同樣荒謬的情況,在我們台灣,法律上除了警用、消防、救護或競賽等特殊車輛之外,被允許最高的車速是(在高速公路上)110公里。可是借問,市面上有那款的汽車最高速度不能高到200或240?引擎功能超過110的功能不但使規規矩矩的駕駛人浪費了錢,而且必須隨時緊張兮兮、小心翼翼,不時盯著儀表板,深怕一不小心就超速、吃罰單。在高速公路駕駛,眼觀前、後、左、右,還要分心注意儀表板的速度表,反增危險。更可笑的是,這種引擎超強甚至超過警車的汽車反而常被匪徒們做犯案的工具,好讓他們得以在「街頭飛車追逐」的戲碼中成功地逃逸(否則警察只能開槍)。
法國小偷扒手猖獗,他們警方很貼心地拍了一個視頻當「旅遊示警」和「僑民安全」生活指南,更為佔旅客大宗的華人配上中文字幕,見賢思齊,無論美國CNN(以及後來澳洲、加拿大、日本等國)批判我們「台灣是行人的地獄」是否言過其實,我們都不該諱疾忌醫,群策群力,三E之外,政府可以考慮第四E嗎?
*作者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