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北市府強行要用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手段來掠奪社子島居民的土地及家園,這引發了當地居民強烈反彈,致使雙方發生了激烈衝突景象。而根據《聯合報》新聞報導中所引述北市府聲明,「目前社子島開發案在內政部進行審查區段徵收範圍及抵價地比例,待通過後進行區段徵收作業計畫。」由此或可證實社子島區段徵收的違法性。為什麼?因為政府是用法規命令來取代法律,而這已經是違反了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
土地徵收,不論是一般徵收或是區段徵收,皆是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必須要非常謹慎為之,其正當之行政程序一定是要先嚴謹審議是否有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迫不得已等必備要件,若有吻合,後續才會進一步研議補償價金、抵價地分配比例、及安置方案等課題。也就是說,土地徵收的正當行政程序上絕不是先談後面的抵價地分配比例及安置方案,然後再回過頭去討論是否有吻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這是不對的,若這麼做,那絕對是違法的,但很不幸的,政府現在就是這麼在霸凌社子島居民。
土地徵收的法律主要是規範於《土地徵收條例》中,該法對於「徵收程序」有專章規定。然觀察目前所進行的區段徵收,其所依循的程序卻明顯與該條例有異,行政機關是另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的作業程序來辦理,以「作業程序」來取代「徵收程序」;而且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對於徵收要件之審查竟然是倒著走,即先審查抵價地比例,而非前述公益性及必要性等要件。因此,非常關鍵課題為,當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時,《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是否可以凌駕於《土地徵收條例》之上?此即法規命令變更法律的嚴肅課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2章是「徵收程序」,其第13條規定,「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而中央主管機關在進行審核時,其最重要的第一項工作即為「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這是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處。
然而,《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則是有完全不一樣的程序規定,該辦法第2條直接就進入「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內容則包括了準備作業及正式作業兩大部分。在準備作業中,雖有「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但根據該辦法第4條第1項,這時僅只是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而不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提報「區段徵收計畫書」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此必須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