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慧君也表示,雖然開放光電須地主同意才能開發,但不少農民是租地耕作,且維持農耕的土地,可能受到周邊光電開發,造成排水不良、微氣候變化、光線等等問題產量下滑,很可能就放棄農作,農地逐漸被侵吞、破碎化,「如果綠能達標,但是附近的農漁村凋零,已違反SDGs指標中的消除貧窮」。她認為,上述該案應暫緩招標遴選,待爭議釐清。
陳慶元:大規模光電開發恐衝擊農業、觀光
陳椒華花蓮服務處主任陳慶元提到,近年來,花蓮也有大量的國有財產署國有地,以及台糖造林地面臨光電開發申請,太過集中在鳳林鎮,上述2單位提供的資料顯示,鳳林鎮目前得到許可及未來預計投入的規模,光電開發面積近2000公頃,將近占鳳林鎮面積1萬2000公頃的5分之1,更幾乎等同整個新北市中和區,甚至超過新莊、三重等區面積。
陳慶元稱,如此大規模光電設施,對花蓮最重要的兩大產業,即農業及觀光,相對應的微氣候及在地景觀恐皆有重大影響。另外,陳慶元也表示,科學家近年來提出警訊,光電板影響的原有的生態與微氣候,可能造成作物傳粉危機及昆蟲生存問題,大面積光電開發,更是讓在地景觀難以回復。因此,光電設計應該要廣納生態學者的意見,進行實質的科學調查監督。
陳椒華提出5點建議,首先,一、請農委會針對農漁村附近與造林地的光電案場,進行社會、生態研究,了解其對農漁村的社會人文,與生態環境的影響;二、不論是《農發條例》農地變更的回饋金,或是地方政府科徵地的「綠色能源產業發展基金」,只要是農漁業用地上的開發,都應該要用在農漁業;三、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與淨零碳排的一環,對「低地利地區」的定義要有科學根據;四、造林地的光電開發之規畫設計,應有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五、專區之光電開發,仍應以農電、魚電共生作為基本原則,確保光電案場下的農田、漁塭,仍有農漁業生產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