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馬海纜斷裂不是意外?NCC修法加重刑責 要求中華電信自建運維船

2023-03-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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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5日討論《電信管理法》修正案。圖為NCC主委陳耀祥於交通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5日討論《電信管理法》修正案。圖為NCC主委陳耀祥於交通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5)日討論《電信管理法》修正案,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電信管理法》第72條針對國內與國際海纜部分,僅針對海纜登陸站之蓄意或過失損害部分,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但今年2月台馬海纜遭到中國貨櫃船下錨勾斷2條,導致馬祖地區成為電信孤島,政府卻無法針對海纜的損壞行為,針對蓄意或過失行為人予以處罰,因此行政院責成NCC就《電信管理法》進行修法,目前可以確定的是,未來蓄意破壞國內與國際海纜所面臨的刑責,將比目前「3年以上,10年以下」之刑責還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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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馬海纜上月在馬祖外海,遭到中國籍貨櫃船勾斷,肇事船舶雖然宣稱,係該船失去動力,在馬祖外海下錨後,船錨順著東北季風將海床上的海纜勾斷,由於一次勾斷二條海纜,NCC方面懷疑可能是蓄意行為。行政院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一剛開始由行政院國土辦擬訂修法,後來在諮詢國安會後,認為海纜部分,應該由現行《電信管理法》中增訂破壞海纜之刑責。

翁柏宗表示,《電信管理法》第72條,目前只針對「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故意或過失損壞行為,有相關的罰則,故意損壞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部分,則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但對於國內與國際海纜,並沒有相關的處罰規定。

為了對蓄意破壞海纜之行為人,達到嚇阻效果,NCC準備增訂《電信管理法》第72-1條,增加國際海纜與國內海纜蓄意或過失損壞部分,訂定相關刑責與罰則。翁柏宗表示,由於國際海纜目前係由數位發展部韌性建設司負責,對於上述行為之刑責與罰則,NCC還要會銜數位部共同討論。

鄰近福建沿海 12海哩的執法難度相對較高

NCC主秘黃文哲表示,國內海纜與國際海纜所行經的海域非常廣闊,依據「屬地主義」,《電信管理法》未來增訂海纜破壞行為之罰則,未來所能實際執法的海域,即為中華民國領土向外12海哩之領海海域。比較麻煩的是,金馬離島地區因為緊鄰中國福建沿海,12海哩的執法難度相對較高,海巡署方面,先前已經針對中國漁船在金馬外海違法抽砂行為,進行驅離或扣押漁船。

另外,有鑒於本次台馬海纜斷掉,中華電信居然得花2個月的時間,才能將2條勾斷的海纜修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人陳雪生與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都認為中華電信應該記取教訓,提高自身海纜之運維能量,因此在今日交通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NCC與數位部應該研議加強提升由本國業者進行海纜維修能量,以提升台灣對外通訊網路之強韌性與應變能力。

據了解,在兩岸關係轉趨緊張之際,NCC方面也認為,中華電信有必要建立起自身的海纜運維能力,因此很可能會要求中華電信投資海纜運維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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