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日前推《選罷法》修正草案,規範候選人如果在一年內再度參選不同公職,前一次參選已經領取的補助款應該先扣除,避免候選人重複領取補助款,被外界質疑是「王鴻薇條款」。對此,作家苦苓於臉書上表示,選舉補助款是在補助「選」議員,而並非「當」議員,搞這個提案根本是「自打嘴巴」。
「這是民粹,不是民主!」苦苓指出,表面上大家會覺得「對啊,政府給你補助款選上議員,結果你又跑去選立委,又拿一次補助款,至少應該退回其中一項吧。」問題是選舉補助款並不是補助「當」議員的,而是補助「選」議員(或其他民代、行政首長)的。
苦苓分析,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也就是說就算候選人落選了,只要得票數達到門檻,就一樣有選舉補助款可以領,並不是只有選上的人才可以領。既然如此,那當不當議員、議員當多久,都和這筆錢沒有關係。如果因為沒有當滿一年就要退還補助款,那麼那些落選的、根本一天都沒當的,不就完全不應該領取補助款嗎?
苦苓批評,所以民進黨立委搞這個提案,不但完全沒有法理依據,而且是在自打嘴巴。再退一萬步說,如果沒當滿1年的要退錢,那沒滿2年的不是也應該相對退錢嗎?那就不只是王鴻薇要退錢,所有立委做一半跑去選市長的通通也都該退錢。
苦苓強調,選舉補助款是補助參加選舉用的,不是補助擔任那個職位用的,沒有什麼退不退的問題。倒是大家應該想想看:這些政客要選舉,可以小額募款、可以收政治獻金、可以接受金主幫助…等。選上了之後所有的收入是這些政客領走的,所有的權勢是他們享有的,為什麼百姓要每個人幫忙出30元呀?甚至還要輔助落選的人,簡直是莫名莫名其妙。
苦苓認為,立法委員如果真的要對選民負責、不要占選民的便宜,就應該提案將選罷法裡面選舉補助款這一條「自肥法案」刪掉,讓所有選民將來對每次選舉、每位候選人都可以省下30到50元,還可以多買兩顆雞蛋?那才是真正為人民著想、而不是政治權謀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