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在今年2月15日正式上路,將推動實施碳費並透過經濟誘因促使納管事業加速減碳,但近期全球矚目企業漂綠(Greenwashing)爭議不斷,環保署今(24)表示,我國分階段徵收碳費,同時鼓勵事業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對於減量額度抵換交易有把關機制,讓碳交易是減碳助力而非漂綠,另外該署參照「世界經濟論壇」(WEF)提醒,納入相關工作推動及子法訂定考量,已公告納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排放源,並同步採行二大策略因應。
不少台灣企業都有碳焦慮,各界更關注漂綠爭議,當多數企業預估2023年將出現經濟衰退風險時,為求度過難關以提高ESG績效,藉由漂綠緩解永續轉型壓力,廣告、公關、行銷人員則可能成為漂綠的推手或幫凶,如何防堵漂綠也成為各方關注焦點。
環保署今表示,碳交易可能衍生「漂綠」疑慮為近期各界關切議題之一,「世界經濟論壇」(WEF)將企業常見的漂綠樣態分為兩大類:其一是「選擇性的資訊揭露」,企業只揭露其生產活動對環境有正面影響訊息,且忽略或刻意忽視對環境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訊息;其二是「象徵性的行動」,企業僅做表面上對於其形象有正面助益的象徵性作為,卻忽略解決實質問題,如宣示碳中和卻忽略應有的減排行動。
環保署表示,企業「漂綠」會誤導社會大眾且延遲淨零轉型相關工作推動,該署參照WEF 提醒,納入相關工作推動及子法訂定考量。首先該署已公告納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排放源,具有這些排放源的事業須就其排放場域邊界逐一鑑別排放源並計算排放量,於其盤查報告書具體明確揭露其生產活動可能產生的各種溫室氣體排放量,且其盤查報告書已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的查證後公開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epa.gov.tw/epa_ghg/)。
其次,環保署將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36條分別訂定子法,以分別規範國內額度審核及交易等應遵行事項,並委託金管會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額度交易事宜;減量額度審核後,取得額度的事業可將額度移轉或交易予有需求者,作為其抵減碳費或新設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之用,或作為其自主對外宣告抵減某些生產活動之用(即俗稱碳中和)。
環保署表示,為達2050淨零排放目標,國際間對於自願碳交易市場愈來愈謹慎。環保署也同步採行二大策略:其一對於減量額度(有人稱為「碳權」)的審核必須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的原則,以確保實質減量;同時須符合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等五大原則,以避免減量額度被拿來抵減時,減損到原來相關管制規定預計達到的減量成效。
其二,環保署表示有關額度交易,已委託金管會,金管會已指定由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的台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署將訂定子法明確規範交易程序、對象及相關限制,同時對於未來可以交易的減量額度,也會依照上述原則審慎評估選擇後,納入規範及推動。
環保署呼籲,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重點排放源等,並據以規劃採行減量措施,盡可能降低生產活動的排放量才是具體減量行動,利用減量額度來抵減是最後手段,且須慎選採用的減量額度,以免淪為「象徵性行動」而有漂綠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