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臺灣被譏諷為「行人地獄」之後,政府就針對這樣的問題大聲疾呼希望國人注意,沒想到還是發生女童被孕婦撞死的不幸事件,於是各縣市紛紛發起反制行動,而臺南市警局10日起也全面執行「路口安全大執法」專案。但是光在北區成功路、忠義路口女童車禍現場,短短2個小時即開罰6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甚至專案第一天全市就取締75件違規,表面上看是成果豐碩,但看在我們眼中卻是有更多的感慨。
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高雄人更有感觸,因為在前年的元宵節在愛河燈會附近就發生酒駕害一家四口家破人亡,於是陳其邁市長就展現強力取締酒駕的大執法。當時在大多數駕駛害怕被罰的情況下也讓問題獲得緩解,但是過不久之後,高雄的酒駕問題似乎還是存在。
另外當波蘭記者提到高雄的機車騎上人行道的問題,陳其邁市長也是進行交通大執法,那段時間高雄也看到短暫的交通現象好轉,但是現在卻故態復萌甚至更加的嚴重,這種的交通大執法「效果」還真讓人難以接受。
如今臺南發生這種憾事,也看到臺南市警局的大執法,內心確實是有更多的懷疑,因為不知道這個力道多大?會持續多久?尤其在大執法的期間同一個地點還有這麼多的違規案件,顯見原本這個路段的違規現象是如何的頻繁,那交通執法人員都不知道嗎?平時沒有針對這樣的違規進行檢討或提出改善措施嗎?一定要等到這麼大的事情發生了才要面對嗎?
所以我們必須檢討的恐怕是「交通大執法」這樣的心態,畢竟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被動的行政執行態度,甚至可能是一種害怕輿論或上層壓力的刻意反制行為,那麼在執行時,「一時」確實會用盡全力,但是恐怕在大執法之後的鬆懈會造成更多的問題,那就不是我們所樂見。
此外,取締違規本來就法有明文規範,但是要進行交通大執法時如果沒有更具體的SOP或是更積極的取締動作,那整體的交通大執法又有什麼意義呢?尤其這次是有關行人地獄的問題,如果都要靠警察在現場取締,那當交通大執法一過,警察一退場,民眾過馬路勢必還是要自求多福,那這樣的大執法除了短期效果還有其他的意義嗎?
個人認為在警力無法立即到位的情況,科技執法的落實是必要的,尤其針對行人過馬路大多是重要的路口,這樣的配置是應該的。此外提高交通違規的罰則也是勢在必行,畢竟治亂世唯有用重典,我們太多的交通罰則根本無法達到警惕的作用,加上太多的違規都不會被取締,導致民眾有著投機的心態。如果無法徹底的改變,只靠交通大執法,最後也將只是一場政治大秀而已,所以還是希望政府可以徹底的面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攸關民眾生命安全的問題!
*作者為正修科技大學通識中心教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