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選擇性立法:犯某些罪的比犯其他罪的適任公職?
立法院不是萬能的,不能濫用多數選擇性制定法律。除了修法所列「黑金槍毒」及「國安罪名」外,難道犯「經濟犯罪」、「金融犯罪」及「環境犯罪」等者,依其對國家社會危害程度仍適任民選公職?為何曾犯某些罪,就必然會與擔任公職有所衝突,犯某些罪就不會?實難以找到正當化的立法理由。沒有實質關聯性的立法,就是選擇性立法。
五、劃錯重點、文不對題的立法
當前臺灣政治敗壞的癥結是「黑白掛勾」而不是「黑道參選」。執政黨刻意規避核心問題,大張旗鼓修法,掩耳盜鈴。我們以最近震驚社會觀感的im.B詐騙案來看,這些通緝犯毫不畏懼公權力,宛如大亨的行徑,高調地結交政府高層、執法官員,並以之對外炫耀,毫無羞恥,令人咋舌,蔡政府該處理的是黑白掛勾問題,才不會有政府高層和警政署長與通緝犯歡聚一堂的荒謬,基層執法人員才能嚴格執法。選罷法的修法是故意劃錯重點,只是為執政黨總統候選人成就令名,更對當前治安問題毫無幫助,只給社會避實務虛之感,否則試問imb的曾姓主嫌、爐碴案的郭姓主嫌,他們幹這些事需要自行參選嗎?對了,也可以仿效一下民進黨傳統,推出一張白紙的太太、子女選不是一樣嗎?
*作者高思博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召集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呂啟元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研究員,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