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博、呂啓元觀點:劃錯重點、侵犯人權的選罷法修法

2023-06-0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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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於5月26日修正三讀通過,然而作者認為,此次修法不僅與當前反黑防詐目的有關,更嚴重侵犯基本人權之嫌。(圖為立委曾銘宗,資料照,蔡親傑攝)

立法院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於5月26日修正三讀通過,然而作者認為,此次修法不僅與當前反黑防詐目的有關,更嚴重侵犯基本人權之嫌。(圖為立委曾銘宗,資料照,蔡親傑攝)

立法院於5月26日通過選罷法第26條關於候選人資格的修正案,執政黨內宣集中在「黑金槍毒終身不得參選」。乍看之下,排除「重大犯罪」參政,符合民眾排黑期待。然而細觀修法內容,輕罪、未定罪亦在禁止之列,不僅與當前反黑防詐目的有關,更嚴重侵犯基本人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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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人權可以「限制」,但不能「剝奪」。「終身禁止參選」,就是等同對於參政權的剝奪。此次修法有極大爭議,明顯違反「權力分立」、「一事不二罰」、「比例原則」、「無罪推定」等憲法與法律相當於天條的的原理原則。

一、違反權力分力原則:終身禁止參政是終身褫奪公權,必須經過審判

國會行使立法權時,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但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釋662號已有詳論在案。觀察本次修法政府自認主要立法成果即在「重大犯罪 終身禁選」。任何法律系畢業生都知道,「終身禁選」即是「褫奪部分公權終身」,其法律後果和施以刑罰無異,但是對任何人民要發生此等法律後果,絕不能是立法權大刀一揮即對眾多個案判刑確定,只要是相當於刑罰則必須經過法院審判,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誡命。這次選罷法修法第一個大問題就是立法形同代替司法宣判「褫奪部分公權終身」,嚴重牴觸司法及立法權力分立的界線。

二、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服刑期滿一樣因同一案禁止參政

修正後的選罷法納入很多罪名,一旦觸犯過,即便已經服刑期滿,是人生很久以前的污點,一樣失去參選資格,這樣立法的合理性非常值得商榷。

依司法院釋字第384、423、503、808號解釋,無論在刑法或行政法上,均確立了「一行為不二罰」之憲政原則。當被告已宣告褫奪公權並執行完畢,再以選罷法終身禁止參政,被告形同因同一案件被處罰了二次,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

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刑度十年以上未定讞者,被告即失去參政權,顯然已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天條。不僅如此,更忽視由於法院審級制度的往返,將使被告參政權的行使,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如果最後又被判無罪,政府要如何對當事人負責?

更大的疑慮是政治考量,此次修法政府大舉列入過去幾年打造出的「國安法制」中的罪名,觀察檢調偵辦國安案件常因各種主客觀因素而進度緩慢,如果刻意對被告造成此等不確定狀態,將嚴重損害民主過程和當事人人權,且後果也無從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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