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莊姓男子得知女友閨蜜A女感情不順,因此前去A女家安慰,但他卻藉機伸出狼爪,以「冤親債主」等話術,讓A女與他發生性行為來解厄。事後A女越想越不對勁,便控告莊男,案經A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請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最高法院認定莊男趁A女無助且情緒不穩時強制性交,判他3年4月有期徒刑。
莊男的李姓女友與A女是相識幾年、交情不錯的閨蜜,108年9月間,A女因與男友感情不睦、時常吵架,導致她精神狀況不穩,李女到A女家安慰。但因為時間已晚,便請男友莊男從台北驅車前往宜蘭載她回家。莊男得知A女面臨感情問題,便攜帶符咒前往A女位於宜蘭縣住處,與A女、李女談論感情問題。莊男竟然利用A女無助且情緒不穩之狀態,向A女謊稱「其遭冤親債主索命,導致工作、感情不順,需向對方賠罪,要讓冤親債主上身後,與其發生10次性行為,方可化解云云」。
一開始莊男說要發生「10次」性行為才可以解厄,後來又說可以感受到好兄弟說可以減少次數,並與A女談妥「1次就好,直到冤魂滿意」。A女聽聞後半信半疑,但為了「解決問題」仍答應照做,並要求「不要有人在旁邊、還要關燈」。莊男便請李女在門外等候,燃燒攜帶之符咒,讓A女飲用符水後,要求A女對他口交,再接續與A女發生性行為。事後A女告訴李女,她覺得「很噁心、不舒服」,事後越想越不對勁便報警提告。
莊男辯稱,當時與A女聊天,A女邊哭邊講述與男友間的感情問題,心情很不好,安慰她時A女就靠在我身上,隨之就發生性行為,「是你情我願的」。他強調,沒有強迫A女,也沒有說A女因遭冤親債主索命需賠罪等話。
A女也透露李女那陣子很迷信「神佛」,而李女稱之所以讓莊男來到宜蘭閨蜜家中,是因為莊男告訴她可以解決A女的煩惱。李女更透露,那陣子是「被強迫跟莊男交往的」,因為莊男稱一定要跟他交往才能挽回前男友,他原本說交往時間是1個月,之後延長到10年。
宜蘭地院一審及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依據被害人指訴及調查事證,認定莊男利用「怪力亂神」話術以及迷信作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與之發生性交行為,是違反她意願之強制性交行為。而高院認為莊男辯稱「雙方你情我願」不足採信;斟酌莊男對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戕害甚鉅,且犯後否認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莊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