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春樹曾說過:「以卵擊石,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地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然而,在這一次藝人炎亞綸與網紅耀樂之間的偷拍、性侵爭議中,我們卻赫然發現,高牆只要足夠美麗,只要擅長公關操作,會寫作文轉移焦點,許多人就會向高牆呼喚「加油」。而若是雞蛋為男性,因為男性「非弱勢性別」,耀樂又個人過往行為有爭議,更多的人都願意把高牆明確的犯罪事實一筆勾銷。
整起事件雙方都有很多說法,但作為法治國家的公民,把法律當成最基本的底線,應該是最基本的。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36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炎亞綸只要「有拍耀樂的性愛影片」,無論耀樂是否是自願,無論影片外流是否出於炎亞綸的故意,都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從炎亞綸臉書聲明中,可看出炎亞綸是承認影片流自於他(只是硬找了手機送修才外流這個理由),但我們自可得出炎亞綸拍攝了耀樂性愛影片的結論。既然如此,面對一個侵害未成年人人權極為明顯,觸法事實確鑿的加害人,有什麼好「加油」?
然而,社會極多人卻把重點放在道德上譴責耀樂,認為他是分手幾年後再來討錢,又偏偏這位受害者是「非典型受害者」,沒有把時間都花在「走不出來」,這幾年仍有活動,甚至有疑似賣淫詐騙的醜聞在,故炎亞綸鐵粉與眾多對他有好感的網友,就非常理所當然的原諒了炎亞綸明確到不行的犯罪事實。
這是非常荒謬的,耀樂有無其他的爭議,甚至犯罪行為,是要靠證據說話的。目前網路上的指控頂多是提供截圖,或單方面說法,不算確切證據。何況一碼歸一碼,耀樂在被拍攝未成年影片以外的舉動,哪怕殺人放火道德淪喪,也不影響炎亞綸在拍攝未成年人性愛影片這件事上明確的違法事實。
再提醒大家一次,法律的規定是「未成年人即使自願,也不能被成年人拍,拍了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看到這裡,一定有讀者會表示質疑:耀樂的爭議你怎不說?然而高牆加害別人,與雞蛋加害別人,哪個傷害力,對社會的威脅大?當然是高牆!從炎亞綸事件中,我們看出只要加害者有優勢(有外表,有鐵粉),被害人又是男性這種傳統上大眾認為難以被性侵的性別,加害人就可以繼續在社會上立足,這對其他性取向為男性,想侵害年輕男性的潛在加害者來說,豈不是一種縱容與鼓勵?網路上有疑似炎亞綸「前任」的男生,只因為在限動中說句「相似的場景,相似的回憶」,就被出征炎上。可見這股反挫的力量有多大!哪個「受害者」(如果有的話)還敢舉報?
願我們的社會更加理性,把法律、正義,放在對藝人個人的偏好之上,且不再對被害人抱以「需要無任何瑕疵,看起來十足可憐才可被同情」的態度。更重要的是「要把男性的貞操與清白當一回事」,如此臺灣才能成為更有公義,性別更平等的社會。
*作者網路媒體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