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香港國安法並未涵蓋23條的另外五宗罪,即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宋小莊月前在《紫荊》雜誌撰文指,23條立法不必重復國安法已涵蓋的兩宗罪,可集中在其餘五宗罪。
值得留意的是,23條與國安法對「顛覆」罪的定義不盡相同,前者是針對「中央人民政府」,後者針對「國家政權」,《國安法》的範圍更廣。
有了《國安法》,23條還有迫切性嗎?
香港現行法例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包含23條的要求,但部分法律被指過時。
例如涵蓋間諜罪的《官方機密條例》,是將英國1919年訂立的法例本地化,而《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罪仍保留了「女皇陛下」等字眼。
行會成員湯家驊接受BBC中文訪問時表示,這些港英政府通過的法例已經超過30年甚至50年,「無論是內容還是程序上都追不上現有社會的需求,更加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所以現在有很迫切的需要,把這些法律現代化到符合23條的需求。」
港大前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則曾指出,現存法例需要改革和與時並進,可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討論,沒有必要為了政治上的方便,而動不動要求23條立法。
他又說,現行法例不僅不是力度不足,反而是過於嚴苛,例如過往案例有三人擺放炸彈,已被視為對英皇(中國政府)發動戰爭,甚或知情不報也受牽連,這些都有違現今《基本法》和普通法對人權的保障。
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院訪問研究員黎恩灝博士也對BBC中文表示,更新過時法例有其必要性,「問題是,現在是想更新到更加嚴苛和侵犯人權,還是更符合人權保障呢?」
黎指出,目前《國安法》已是控制社會的法律武器,有無遠弗屆的影響力,達到極大震懾效果,他質疑23條立法的迫切性。
「究竟是客觀現實上的迫切性,還是政治宣傳、口號式的迫切性?從政府角度,不斷訂立新的國家安全法律,進一步延伸國安體制在香港社會的權力,都對政府強硬管治更加有利。 」
23條「政治任務」勢在必行?
香港特首李家超近日多番表示23條立法是優先工作,強調「越快越好」、「不是交差」。
時事評論員林和立對BBC中文指出,目前的國安法已足以維持北京需要的「穩定」,「23條可能主要是形式上,象徵意義大於實際作用」,立法是為了進一步確立香港「二次回歸」。
資深傳媒人陳景祥此前在《明報》撰文分析指,香港前幾屆政府都對23條「不為所動」,但這次勢必在李家超第一個任期內完成立法,因為香港現在已經由黨中央直接領導,而維護國家安全是習近平時代的核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