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實施滿三年,這部官方宣稱是「定海神針」、「只針對一小撮人」的法律,截至目前入罪率百分百,被指在香港社會引起寒蟬效應。
北京和港府表示香港已經「由亂入治、由治及興」,但仍要提防「軟對抗」和國安風險。香港特首李家超在七一前夕更明確預告,涉及國家安全的香港《基本法》23條已有時間表,「在今年或最遲明年一定要立法」。
當局還未公布草案內容,但分析認為23條相比國安法是「象徵意義大於實際」,同時標誌著北京進一步收緊對香港的意識形態工作。
「23條」是什麼?
香港《基本法》23條是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款,約定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安的行為,但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一直未能實現。
23條的「七宗罪」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02年香港首任特首董建華啟動本地立法,但諮詢期不足,而條例草案字眼被指模糊嚴苛,公眾憂慮侵犯言論自由和人權,2003年觸發數十萬人上街的「七一遊行」,其後代表商界利益的建制派自由黨倒戈,使政府未能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最終撤回草案。
從此,23條成為政治上的「燙手山芋」,歷任四名特首都未能完成這項「憲制責任」。
不過,香港大學前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曾公開反駁未履行「憲制責任」的說法,指23條沒有講明要用什麼方式,只說「自行立法」,而23條所要求的國家安全法律一直存在於香港現行法例,只是散落在不同的條文。
他指出,1997年7月1日臨時立法會通過「香港回歸條例」,將香港法例本來保障「英皇」丶「聯合王國」等地方,一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而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都有煽動、叛亂、間諜等罪行,早已涵蓋23條要求。
23條與《國安法》罪行有何差異?
「(香港)國安法針對的完全是2019年發生的罪行和情況,而不是一部全面的國家安全法律,也不包含23條全部的七宗罪。」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對BBC中文說。
2019年香港因修訂《逃犯條例》爆發「反送中」運動,北京視之為「反中亂港」、「顏色革命」,翌年頒布《香港國安法》,當中列明的「四宗罪」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外國勢力干預,前兩者與23條部分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