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屋主最近向媒體投訴自家外牆玻璃磚破損要求大樓修繕遭拒,指控管理委員會2年來用不同理由刁難霸凌。這樣的遭遇不足為奇,因為面對這個要求,全台灣大多數沒有相同苦惱的社區大樓居民反應恐怕都是「為什麼我該出錢幫你修外牆?」。因此屋主除了對抗頑固的管委會外,更是整個社會觀念文化。
「你家的外牆你家的事!」這個羣己關係是非觀念在公寓大廈管理立法前既已根深蒂固,即使在法制化後近30年也仍未曾撼動。除非像這位屋主不屈不撓用法律捍衛權益,才能引起大家「真的是這樣嗎?」的些微好奇。
集合住宅的外牆分「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原則上」前者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修繕、後者由管理委員會為之,但這個原則又可依客觀條件和居民主觀意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載明於規約後變更翻轉。簡單的說,誰修外牆由多數居民決定並建立對應的法律關係。但所謂「對應的法律關係」對一般未能精確掌握法律字意和程序的公寓大廈居民而言力有未逮,主觀意志和實際作為經常失準、甚至於南轅北轍,想的做的完全兩回事。
而法律之所以設計成可以讓社區大樓居民變來變去,是因為集合住宅先天存在不同型態;在某些狀況中如果管理組織運作良好,把大家原本分頭各自進行的事情集中處理會更有效率。譬如外牆破損可能影響整體景觀或導致下方鄰居漏水,修繕時搭鷹架還得先經樓下同意,這時交由管委會協調處理自然優於住戶自行應付,但前提是:
1. 居民有納入這個選項的思考。
2. 居民相信這樣做更有效率。
3. 居民實踐相關具體作為,譬如在計算管理費時納入外牆修繕的成本、機率和週期。
4. 居民相信管理委員會決策的公正和穩定。
5. 居民和管理委員懂得推動的程序和方法。
6. 外部專業輔導介面的引導和協助。
沒有以上條件配合,台灣社會將繼續堅持「用你的錢修你的牆!」,「公寓大廈管理創造共同利益」仍將只是一個理論和遙遠的夢想,社區大樓居民繼續為到底誰該修外牆吵來吵去!
*作者為台灣公寓大廈管理顧問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