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政府部門列舉的問題詞句外,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也從「會議紀錄」文本中發現其它可疑詞句,包括:
第三頁,國防部報告:「本部已要求各軍總部制定管制措施......」。但這裏的「管制措施」屬於行政命令,依照台灣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應該使用「訂定」;如果是研擬立法或修法,才使用「制定」。當然,也可能是紀錄撰寫人沒有使用行政院規定的正確用詞。
第四頁的主席答覆中提到,有關風力場址規劃將「彙報」總統裁定。「彙報」和「匯報」均爲爲簡體字「彙報」的正體字變體,「彙報」作爲指「向上級報告」,同樣常見於中國大陸的公文和口語中,然而,「彙報」在台灣公文中通常不做動詞,而一般使用「報告」。
「會議紀錄」與政府規定格式不符
台灣政府機關人員撰寫公文書,必須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的格式,這本手冊可以從網路下載,是公開資料。以《文書處理手冊》內的規定檢視聯合報公佈的「會議紀錄」,可以發現「會議紀錄」的多處格式並不符合規定。
- 分項符號不符
依照行政院的規定,公文書分項分點時,必須依照以下的階層排列:
中文國字:壹、貳、叄......
中文數字:一、二、三......
帶半型括號的中文數字:(一)、(二)、(三)
阿拉伯數字:1、2、3
但聯合報公佈的「會議紀錄」,以衛福部發言部分爲例,分項分點符號爲:
一、衛福部發言
1 有關富樂進口黑心快篩一案......。
2 有關入境隔離,解除等政策......。
這樣的格式與行政院文書手冊的規定全然不符。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從各部門官網上隨機下載了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國防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和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等會議紀錄,都符合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
- 會議項目記載不足
在我們查閱的會議紀錄中,開頭都會列舉以下信息:
會議名稱,如果是例會,會寫明「第幾次」會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會議主席
出席人員
列席人員
紀錄者
但聯合報公佈的「南海工作會議紀錄」中,並沒有列舉這是第幾次會議,同時也只列出「日期」和「主席」,和一般公開的政府「會議紀錄」列舉的信息並不相同。
結論:
即便是不依賴政府提供的闢謠信息,僅以公開資料進行查核,就可以發現《聯合報》公佈的「南海工作會議紀錄」在文本中出現許多不符合台灣語言習慣和規範的措辭;撰寫紀錄的格式也不符合政府的規定。而更有一小段內容和《聯合報》一年前的報導一字不差。因爲前述諸多疑點,若僅僅以這一紙「南海工作會議紀錄」認定台灣政府受美國指使發展生化武器,證據並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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