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台薩斷交 外交部對貿易協定舉棋不定

2018-08-3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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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薩爾瓦多建交,帶給中國許多麻煩,尤其是來自美國的壓力。(AP)

與薩爾瓦多建交,帶給中國許多麻煩,尤其是來自美國的壓力。(AP)

六月十四日,巴拿馬決定與中國建立邦交關係,台巴斷交,巴拿馬並於七月十日發布公告,聲稱該國與中華民國間的條約、協定、備忘錄等雙邊文件失效。八月二十一日,薩爾瓦多決定與中國建立邦交關係,台薩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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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通知就沒有終止?

台灣與巴拿馬間訂有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同時台灣與薩爾瓦多、宏都拉斯訂有三邊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外交部對於台巴自由貿易協定,先主張該協定失效,後認為暫時有效,究竟台巴與台薩斷交對於兩國間簽訂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效力為何?外交部舉棋不定,似無定見。

就台巴自由貿易協定與台薩宏三邊自由貿易協定而言,我國均以中華民國名義為締約主體;在台薩宏三邊自由貿易協定中,並於中華民國後以括弧的方式註明台灣。就前言部分,分別述及雙方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的義務,同時分別於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及一○年四月六日通知WTO。

台巴自由貿易協定以及台薩宏三邊自由貿易協定各於二十一.○五條以及十八.○五條規範終止或退出協定程序,協定應於任一方通知後的一八○日後,終止效力或完成退出協定之效力。

依據條文之規定,台巴自由貿易協定,雖然巴拿馬於政府公告上公告其與台灣間的雙邊協定失其效力,但並未有正式的通知,因而尚未發生通知後,經一八○日而終止的情形,所以台巴自由貿易協定應仍有效。此項見解,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的規定一致。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三條規定:「條約當事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不影響彼此間由條約確定之法律關係,但外交或領事關係之存在為適用條約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依據此條文之規定,台巴與台薩間的外交關係斷絕,並不影響其間自由貿易協定。

不是權力主體,就無權利義務衍生

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或無此種關係不妨礙此等國家間締結條約。條約之締結本身不影響外交或領事關係方面之情勢。」此條文的例證乃是台新與台紐間自由貿易協定,無外交關係並不排除雙方締結國際條約的可能,國際條約的締結亦不影響外交關係建立與否。

然而,台灣面臨另一個難題,也就是斷交通常伴隨著承認的解消或移轉,亦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承認中華民國。而不承認中華民國為國際法的權利主體,與中華民國間自然沒有權利義務關係。

用白話文來說,斷交指的是兩人間解除友誼關係;不承認則是根本地不認為對方是人,不是個權利主體,自然沒有雙方間友誼或發生權利義務的問題。

就這個挑戰而言,涉及到底巴拿馬與薩爾瓦多對於中華民國是國家承認還是政府承認?根本的問題在於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國際上是不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具體實踐上的呈現則是,身為被國際體系排除的一員,如果要主張台巴或台薩宏間的自由貿易協定仍屬有效的國際條約,應如何主張?

前述的問題,有兩種解答方式。

從國際公法的角度來說,台灣會主張:台巴與台薩宏間的自由貿易協定,不因斷交而受到影響。一方面國家承認不得撤回,另一方面,巴拿馬與薩爾瓦多的斷交,不影響台灣的主權地位。

邦交與國際條約締結沒必然關係

從國際貿易法的角度來說,不管台巴與台薩是否存在外交關係,巴拿馬或薩爾瓦多是否承認中華民國,均無礙台灣在WTO架構下做為獨立關稅領域的身分,基於此一獨立關稅領域的身分,台巴與台薩間的自由貿易協定,在未依條約規定終止或退出前,仍然繼續有效。

就我國的角度而言,我國仍可維持自由貿易協定有效的政策,就經貿效益而言,我國與巴拿馬、薩爾瓦多的貿易量不高,但持續與非邦交國維持一定的國際權利義務是一個好的努力方向。一方面與此等國家維持一定往來,另一方面,強化邦交關係建立與否,與國際條約締結沒有必然關係的主張。若其他國家願意接受這樣的安排,則仍可象徵台灣是個權利主體,而非連個「人」都稱不上。

而台灣在一連串斷交危機後,所應做的則是,全力強化自己做為國際法權利主體的地位,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台歐投資協定(BIA)、台英自由貿易協定以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為首要目標。

而我國國安單位須體認到﹕外交關係除了送往迎來之外,實質層面的權利義務更是維持「友誼」的基石。為了往這個目標邁進,一個能正確迅速處理國際法問題的外交部(以及經濟部),更是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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