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以愛之名」的權勢性騷擾傷害更深,豈可因行政怠惰被忽視?

2023-07-29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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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兩個月來,台灣社會各界的Metoo運動引起了廣大迴響,才讓我們看到權勢性騷擾/性侵害的廣泛與嚴重。(示意圖,取自Pexels)

過去兩個月來,台灣社會各界的Metoo運動引起了廣大迴響,才讓我們看到權勢性騷擾/性侵害的廣泛與嚴重。(示意圖,取自Pexels)

過去兩個月來,台灣社會各界的Metoo運動引起了廣大迴響,才讓我們看到權勢性騷擾/性侵害的廣泛與嚴重。這也讓政府積極地推動修改所謂的性平三法,而修改重點之一是增列「權勢性騷擾」的定義與處理方式,這本是值得鼓勵和稱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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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據報載,其中一個修法提案是建議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關於性騷擾定義的條文中增加權勢性騷擾的內容,擴大到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似關係中受到自己監督、照顧的人所進行的性騷擾而有的懲罰。但是以上列舉的情境中明顯只集中在上班或業務的關係,對於離開工作場所後,回到家庭或其他的工作以外的精神生活中,難道就沒有權勢性騷擾嗎?從我們諮商輔導以及性平事件的處理經驗來看,這恐怕是極大的疏漏,需要趕緊弭補。

首先,比照《刑法》第228條中對於權勢性侵與權勢性霸凌的條文,以上提案的內容顯然缺少了「親屬、監護、教養」這三種情境。據筆者了解,這是由於主管通報業務的衛福部的官員擔心若加入這些,會使得通報的案件數量過大,增加行政負荷。其次,也有許多立法委員呼籲將「宗教」情境納入考慮,但衛服部官員卻表示過於敏感或難以定義而不願接受。(註:《刑法》第228條只有處理權勢性猥褻與權勢性侵的事情,未處理權勢性騷擾。條文內容是:「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大白話講,官員都知道以上這四個情境並不是沒有權勢性騷擾,反而可能太多或太麻煩,讓他們寧願閉起雙眼,假裝沒有看到,好讓人民的公僕工作可以輕鬆一些。至於那些在不當家庭關係或宗教權勢下的性騷擾受害人,就被當成一個路人甲所造成,只需要用一般的性騷擾樣態來處理即可…。

台灣出現一波 #MeToo運動,許多人開始站出來,陳述過去遭到性騷擾、性侵害的經歷。(Pexels)
台灣出現一波 #MeToo運動,許多人開始站出來,陳述過去遭到性騷擾、性侵害的經歷。(示意圖,取自Pexels)

其實如果細看以上所提及的「親屬、監護、教養」三類情境,顯然多是對應到有血緣關係的家庭生活,而「宗教」情境則發生在以屬靈家人互稱的宗教團體中。這兩類情境都不是一般的工作情境,也就是當事人的精神狀態相對放鬆、警覺性降低、期待得到照顧與關愛、並且希望在心理上得到支持力量的特殊環境。

也正是因為這樣,在此情境下的權力關係往往是包裹在所謂的「家長式的關愛」當中,讓權位高的一方對較低的一方提供各種照顧、管教、關懷或教養的行為,並且以此建立互相信任與依靠的關係。這樣的權力關係若運作得當,當然會是我們人生中很重要的祝福與幫助,但是反之一旦被錯誤運用,這些「以愛之名」的權勢性騷擾事件,反而對受害者的心靈傷害比其他情境下更為嚴重,更難逃脫,更羞於啟齒,而使其終生更難以平撫饒恕。倘若我們的行政單位只是因為擔心案量太多或不好處理而乾脆不列出來,豈不正是鴕鳥心態、削足適履,與想要藉由修法強化性騷擾的防治目的自相矛盾嗎?

當然,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筆者不是天真的相信列在法條中的文字就能解決這類問題。但是以我國成文法且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而言,這類在家庭或宗教中的權勢性騷擾若不明列出來,反而更容易為加害人所利用來為自己辯護,讓被害人舉證更為困難,使家庭內或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騷擾更難被辨識,恐怕帶來更多的委屈和遺憾。難道要等到幾年後有更多的Metoo受害者出來,才能讓執政者更多注意到這次修法的疏漏嗎?

假設此次修法能夠弭補這些部分,接下來就需要更加關注構成要件的細節,確保未來檢察官或法官能夠充分理解並妥善處理這些案件,以免讓當事人的聲音誤解。此外性平教育也就可以因此更有理由深入家庭與宗教團體中,讓有權勢的一方與其他成員能注意到,不是「以愛之名」的侵犯就是應該要被容忍的,可以因為「大局」而被忽視的。而行政層面,隨著通報案量的增加,也的確需要更多資源的挹注,才能有效的實行。不過這些本來就是邁向性騷擾防治所必須付出的相關配套與資源,否則徒法不能以自行,會使得整個修法的精神變成只是為了選舉的政治操作而已。

因此現在就是時候,讓我們不再忽略「以愛之名」的性犯罪,並確保相關的司法與行政流程能夠有效保護那些弱勢受害者的權益。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物理系教授、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主任與性平會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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