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筆者不是天真的相信列在法條中的文字就能解決這類問題。但是以我國成文法且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而言,這類在家庭或宗教中的權勢性騷擾若不明列出來,反而更容易為加害人所利用來為自己辯護,讓被害人舉證更為困難,使家庭內或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騷擾更難被辨識,恐怕帶來更多的委屈和遺憾。難道要等到幾年後有更多的Metoo受害者出來,才能讓執政者更多注意到這次修法的疏漏嗎?
假設此次修法能夠弭補這些部分,接下來就需要更加關注構成要件的細節,確保未來檢察官或法官能夠充分理解並妥善處理這些案件,以免讓當事人的聲音誤解。此外性平教育也就可以因此更有理由深入家庭與宗教團體中,讓有權勢的一方與其他成員能注意到,不是「以愛之名」的侵犯就是應該要被容忍的,可以因為「大局」而被忽視的。而行政層面,隨著通報案量的增加,也的確需要更多資源的挹注,才能有效的實行。不過這些本來就是邁向性騷擾防治所必須付出的相關配套與資源,否則徒法不能以自行,會使得整個修法的精神變成只是為了選舉的政治操作而已。
因此現在就是時候,讓我們不再忽略「以愛之名」的性犯罪,並確保相關的司法與行政流程能夠有效保護那些弱勢受害者的權益。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物理系教授、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主任與性平會當然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