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六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154條第2項,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正式立法,所謂「揭穿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係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債權人或更高的法益(如避免詐欺),而將公司之法人格否認,亦即法院可揭穿公司面紗,否定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主體之原則,成為「股東有限責任」之例外情形,如此即可追償股東的連帶責任,股東仍然要為公司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負責。此原則意在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脫去責任而使債權人求償無門。
因此,法院認為原告RCA公司陸續將資產轉移至國外之情事,足見生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承擔可能生成之債務等情形。且被告RCA公司及其控制公司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等情事。因此美國RCA、GE,以及法國湯普笙公司需要對RCA工傷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只不過,GE公司因法院認為舉證不足,不須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被告RCA公司本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此一見解也讓原告相當不滿。
4、不成比例的公道,不是完整的勝利
RCA工人原本所提出的賠償金額合計有27億元,但法院只判決5.6億元,工人獲賠的金額不一,有人僅獲賠30萬元,與原先的差距很大,且並非全部的人皆獲得賠償。獲賠的「罹病者」、「未發病者」及「死亡者家屬」三類雖然都獲得賠償,但因RCA公司汙染所受損害者遍及全台,且多難以追蹤,所有受害者要獲賠還有一段漫漫長路。
且一審的判決之後,若台灣RCA公司提出上訴,還要再繼續纏訟,而本次於台灣獲得勝訴的判決,是否可以至國際上與美、法求償?這些皆是漫漫長路上的無語。
*作者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5、跟隨判決而走的職災補償,勞工權益大受侵害:
勞動部長陳雄文於RCA案工人一審勝訴後表示,雖然之前研究認定RCA工人罹癌不是職業病,但既然法院判決出爐,勞動部願意改採勞保「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正面從寬認定,一旦學者專家認定,就會對RCA工人提供職災補償。
本案判決與勞動部突然轉向收割,凸顯台灣行政體系對於職業病認定機制有極大的缺漏,法院相較之下在面臨類似案例時,也更難對職業病認定作評斷。而且,本次法院判決的腳步雖然已經比行政體系還快,但這卻是已經走了十五年的結果!這十五年當中,又有多少不被保護的勞工受到職業傷害呢?
半個月過去,隨著其他新聞議題沖散了RCA一審判決的小勝利,但台灣廣大的勞工朋友的權益不應被忽視。勞動部不僅應徹底檢討到底還有多少為了「台灣錢淹腳目」而生的汙染致使人民深受病痛的折磨,理應以本次判決為典範,還給人民遲來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