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今年初遭「鏡週刊」以不實報導指控,涉入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賄選,被黃呂主委低調提告,近期判決結果出爐,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錢是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這句話已損害黃呂主委的名譽,判鏡週刊與兩名撰稿記者應連帶賠償10萬元,全案可上訴。
身為當事人的我,看見判決結果,只能說:上天有眼,還我們公道。
這次整起賄選烏龍風波的重點,除了案情本身外,重要的是:媒體可以不負查證責任,逕自接受特定人放話,或以偏頗、片面的資訊,在不向當事人求證的情況下,為所欲為嗎?黃呂主委提告鏡週刊的判決結果,相信是最好的證明。
我向來認為,媒體作為絕大多數人獲取資訊的渠道,具有監督政府、有權力者的功能,在西方被認為是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權」,所以媒體工作者向也視自己的工作為神聖任務,知道自己的筆如刀,每一字一句都有可能撼動社會,因此必須謹慎、謹慎再謹慎。
媒體的神聖性與公信力始於嚴格的自律,正因自律,才能對自己的報導負起責任。我聽熟識的媒體朋友說過,他們在寫涉及到任何當事人的報導前,除非有確切證據,且證據是毫無爭議的,才「有可能」—只是有可能而已,在沒有取得當事人說法的情況下,刊出會對特定對象造成影響的報導。因為報導既出,社會震動,當事人亦是錯愕,種種效應令人不得不戒慎恐懼。
或許是國內的媒體環境過於自由奔放,少了些自律跟約束,為了吸睛搶點閱,全篇報導只用不明的匿名人士說法大有所在,內容或許聳動,卻是缺乏自律和規範的側證。一位專家學者或是政治人物願意具名分享看法,那表示該受訪者願意為自己的說法負責,如此是增添了公信力,不論讀者認不認同受訪者的意見,至少要為受訪者願意為己言論背書一事肯定。
匿名的話呢?不可否認,會有加油添醋、變造某些事實或說法的可能,大部分人會被不知真假、好看就好的八卦吸引。不過,除非是「匿名不可」的報導,譬如涉及重大國安機密或弊案,僅少數人能得知資訊的事件,否則為何要匿名?此不就是不敢為己言論負起責任?
大部分媒體工作者謹守份際,擔負採訪報導及查證的使命,不輕易踰越職業道德的紅線。我僅盼望,媒體工作者看著自己寫下的字字句句,能想想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少點搶快、搶觀看數的功利想法,多點自律和自我規範的兢兢業業,這樣的媒體工作者必受人尊敬。
*作者為台北市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