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6)日社群平台質疑,全國農業金庫與中央畜產會屬農業部的關係組織,中央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貸款須提供十足擔保一事,農業金融署鄭重澄清,該文章評論有誤,中央畜產會非屬全國農業金庫之利害關係人,該金庫悉依相關規定及一般徵授信原則辦理雞蛋產銷調節週轉資金貸款。
農業金融署表示,依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對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另查銀行法第33條之1明定利害關係者之定義,同條文第5款規定,銀行負責人為代表人之法人,方屬銀行之利害關係人。農業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股權,依規定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屬該金庫負責人,中央畜產會代表人林董事長聰賢並未擔任全國農業金庫之負責人,爰非屬全國農業金庫之利害關係人,不受前開規定限制。
依農業金融法第4條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為任務。本案係經農業部認定係為維穩國內雞蛋產銷之貸款,屬該金庫法定任務範圍。全國農業金庫辦理本項貸款悉依徵授信原則及內部規章辦理,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相關核貸過程並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