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虛心傾聽、審慎研酌、與民同行」,法務部對於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六周年」記者會所提建言的官方回應,讓筆者憶起多年前阿根廷榮獲奧斯卡最佳外語片首肯的第一部影片《謎樣的雙眼》,內容講述退休書記官對於橫跨長達4分之1世紀命案的懸念與冤案真相,以塵封25年的案件來探討1999年南美洲的政治氛圍,該片以倒敘手法描述,層層抽絲剝繭還原現場,探討動用私刑的人性議題,更提出值得省思的司法人員的執法倫理與良心呼喚。
農曆7月是華人俗稱的鬼月,也是好兄弟大獲特赦的大好時光,不論是抓交替、靈性顯現、託夢指引…等等,其發生比例皆是出奇地大幅提高,連警界也是嘖嘖稱奇。在8月底,筆者應邀參與了一場由冤獄平反協會舉辦的「循路科學 邁向清白」研討會,一早即看到身著「自由人」白色圓領T的主辦單位,20幾位略帶青澀但充滿熱情的年輕孩子們忙進忙出地在張羅應力館的國際論壇,走進大門左方,長桌上的橫牌印著3個人的頭像與全名,大大的標題寫著「以文字為光,照亮被冤者的平反路」,小小的手電筒圖案指引著二排小字「一起來寫明信片給林金貴、吳育明、呂金鎧或其他被冤者與家屬們!」,看到這一幕,讓早起的筆者不禁鼻頭與眼眶開始冒汗。
筆者小小科普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針對行為態樣分有8等,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一級毒品既遂、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淨重5公克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其法定刑從最輕的第11條第1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到最重的第4條第1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販售可說是害人又害己,不僅全球司法體系嚴懲不貸,更是身為青少年的家長們都深惡痛絕的萬惡來源,而對於此類違法惡徒,一經發現絕對繩之以法不容寬貸,然,若是違法者被冤枉了,還是被執法者的自由心證栽贓枉法,是否應還其人身清白?
個案救援的吳育明被控販賣第一級毒品,判有期徒刑15年6月,因科學證據誤用,被冤天數4074天。吳育明於2010年4月30日以12萬元跟黃姓被告購入海洛因一包重49.6克(淨重37.46克),於交易後騎車回程即被跟監的調查站人員圍上並盤查,以現行犯被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本案疑點與爭點在於吳育明始終主張毒品僅供自己施用,絕無販賣他人之意圖與行為,但法院歷經8次(地院、高院、最院、高院更審…)審判定讞,如本案救援律師所陳述,法院的「誅心式質疑」始終認定吳育明買入過量的毒品就構成了販賣既遂罪,而在冤平會的一路救援歷程中,經由科學驗證且法醫學文獻提證:成癮者對毒品的耐受度高於一般人10倍,而以捲菸方式進行,用量可能更高,而該「買入等於販賣」的舊判例也有違憲、違反罪刑法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