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留言略如:(原文/節錄)「公平正義?台灣的檢察官有這種東西?」、「你沒做的事要怎麼承認,那就請檢察官查你是犯罪者的證據出來吧。」、「其實他們查ip什麼的都很好辨明你是否涉案。」、「檢察官態度不好是正常的,他是站在你的對立面。」、「…而是檢察機關內部體制出了問題。司法真正的問題,向來不是恐龍法官,而是恐龍檢察官。」以上寥寥數語,點出多少實相?
當觀察該文之全部留言,對檢察官或現行司法制度或褒或貶,但可查覺一個實際方向,至少認同「檢察官應依法調查證據」或說「應避免冤屈」,關於此點想是全體法律人均同意,但為何一件非常簡易的刑案,其爭點為「臉書是否被盜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卻感覺「被逼問、被逼承認(認罪)?」
該案偵查技巧上,可調查證據:檢閱臉書登入IP、透過基地台通訊位址查明使用狀況(例如查明該嫌疑人工作地點發號源、移動狀況),乃至實際測試以(住處)電腦或(被告)手機登入臉書測試等等以證明,乃至被告若為詭辯,檢方當以證據證明所辯不實,以上偵查實務技巧並不困難,但為何該案「被告」公開撰文採用檢察官「逼問」一語?實務上檢方自稱「法律守護者」,個案中卻採用粗糙草率的辦案模式,見微知著,這是製造冤案及虐民吧!
檢察官可信?舉例實務上之惡檢惡行
2023年10月《全國律師月刊》將刊載筆者裁判評釋,其中提到:
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之科刑理由(節錄):「爰審酌被告詹O書『行為時』係職司追訴犯罪之檢察官,具有崇高地位,…竟不知廉潔自持,意圖私慾,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訛稱得以主導案件之結果,…任其予取予求,嚴重斲傷檢察官職務之令譽,足令全體檢察官同儕蒙羞,並戕害民眾對司法機關之信賴,損及司法機關執法之威信,…量處有期徒刑10年。」(註:該案已定讞)
細看以上「不知廉潔自持、意圖私慾」等語,為法院判決明示,筆者協助整理,請全國讀者看清楚「一位檢察官的真實行為!」
依照判決所載:詹O書奉派擔任某地檢署《國土保育專組》檢察官兼組長,負責某縣三個行政區。詹檢嚴重違法行為如下:1.餐飲消費免單,由業者付款。2.長期借用業者重型機車及廂型汽車。3.污泥廠民眾抗爭,教示業者「如何利用其輪值內勤之際前往按鈴申告」(註:即教導業者如何對「抗爭人民」提告)。4.購買傢俱、代步車輛等,多次向業者索求金錢、公關費等等。
「詹前檢吃相有多難看?」請看判決此段即明。「業者張OO因擔心詹某對於『金錢需索無度』,為求自保,故在2樓辦公室內安裝錄影機,將詹某『取款30萬元』之畫面拍攝存檔。」當一位檢察官「需索無度」連業者都怕,這是怎樣的檢察官?法律守護者「表面一套,內裡一套」還懂得利用內勤時請業者來提告,專門坑害弱勢抗爭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