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預計進行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案,它已於7月26日在龍潭婦幼館舉辦「龍潭科學園區擴建計畫用地取得第1次公聽會」,欲用強制的土地徵收手段來取得聖亭路東西兩側約138.95公頃的私有土地,而竹科管理局也宣稱該公聽會的舉辦,其法源依據乃是《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再者,竹科管理局也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原本宣稱將於9月舉辦第2次用地取得公聽會,惟在當地居民強烈抗議之下,則是將時程延遲至10月。然而,不論竹科管理局將於何時舉辦第2次用地取得公聽會,本文要主張這都是屬違法的土地徵收,為什麼?主要是因為竹科管理局根本就沒有依法提出所需的事業計畫。
一、土地徵收的範圍應以事業計畫為基礎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也就是說,竹科管理局在劃定這138.95公頃私有土地為徵收範圍前,必須先有翔實的事業計畫作為基礎,確定這138.95公頃私有土地乃是其事業計畫所必須,此為必要的合法前提要件。但要問,竹科管理局迄今有提出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案的事業計畫嗎?沒有的。
7月26日當天,除了竹科管理局陳淑珠副局長公開承認該局並未提出事業計畫之外,若是再根據公聽會前竹科管理局所提供、非常簡略的「龍潭科學園區擴建案」文件,它也僅只是簡單的敘述,「隨科技之發展與國際間對下一代產品之需求,半導體產業需要積體電路2奈米(暨以下)先進研發與先期量產之基地,故選擇以半導體產業為發展主軸之龍潭園區東側為擴建基地,供下一代積體電路2奈米(暨以下)技術之研發與量產進駐。」而在沒有事業計畫的情況下,該文件竟然就可以得出,「估計園區平均年產值約為6,000~6,500億元」、「預計提供約5,900個就業機會」,然這樣的數據內容其實是缺乏事業計畫來予以支撐。
二、需進行具體的公益與私益的衡量
為何一定要有翔實的事業計畫?土地法學者陳立夫教授指出,「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雖明文規定,國家因公益之需,興辦國防事業、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等公共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然而,就土地徵收法理而言,此等法定公共事業或都市開發事業,僅具有抽象的公共利益;而其得徵收私人土地以供使用者,則必須具有經過與私益間比較衡量後之具體的公共利益。申言之,於法解釋上,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所列舉之公共事業…,僅是限定徵收適格事業之範圍,並非謂凡興辦該等法條所定之各項事業,均得徵收私人土地;當興辦其所列舉之事業時,仍應經利益衡量後,認定其有具體的公共利益,始得以徵收方式剝奪私人土地所有權。」因此,若無翔實的事業計畫內容,試問要如何進行具體的公益與私益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