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裝設自家監視器,多為住家安全或保全等目的,外國立法例對此有採較嚴格之規範,而在台灣,例如公寓住戶經管委會同意且「監視器拍攝方向」係對公共區域(例如樓梯間、大樓公共區域、鏡頭對準自家門口下方),在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下,所裝監視器之錄相畫面原則上並不會構成刑責。但因鄰居間之溝通、摩擦或紛爭,實務上提告《妨害秘密罪》頗有所聞。
蒐證是否算正當理由?隱私權VS正當理由
準此,謝男該案中有一關鍵,懇請讀者們往後特別注意,以免犯法。「被告(謝男)所述,其係為『證明』告訴人確有在窗檯種植植物及餵養小鳥、野貓等行為,方架設監視器持續攝錄,然其不間斷的持續攝錄告訴人在其住宅之非公開活動,已難認係其蒐證所必要,侵害告訴人隱私權之程度甚鉅。」以上內容細讀,可查見法院認為「被告因蒐證而裝設監視器」且「對準陳女住處持續拍攝」顯然侵害陳女隱私權而構成竊錄罪責(請注意為刑責!)。
北院謝男該判決作成後,基於隱私權之保障,實務或逐漸朝向「擴充保障隱私權」、對「私人核心領域保護」採取較嚴格檢視「裝設監視器之合理正當理由」,當比對該案或通案被告所辯,其正當理由能否說服法官,均有賴個案之累積為斷,據此,當自家裝設監視器,宜戒慎避免「持續性」拍攝他人住家、工作地點、出入場所等。
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行裝設、拍攝走廊或樓梯間?
談述完謝男該案,回到常見實務概況,此類鄰居裝設監視器之糾紛,所涉《妨害秘密罪》多由檢方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刑事責任之外,該類型紛爭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舉近期士林地院112年度士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為例,原告劉男起訴,主張被告吳男裝設具有WIFI攝影監控功能之監視器可以「側錄原告家大門」等情,致使原告出入均遭監視器錄影。(註:此類狀況頗為常見,建請讀者裝設自家監視器時宜注意拍攝角度,避免對準鄰居大門)
該類型鄰居因裝設監視器之糾紛,常見係一造主張「隱私權受侵害」,另一造則主張「保安目的、未侵害隱私權」。筆者提醒「拍攝走廊、樓梯間」是否就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請注意「走廊、樓梯間(或通往電梯走道)」仍有區域移動之範圍(例如從住處開門往電梯走去),士林地院該判決提到一段非常值得省思的內容:
「如設置監視器對準(公寓大廈)該樓層梯廳、走廊攝錄,因可得獲取該樓層住戶於該公共空間活動等私人相關之生活作息動態資訊,縱係該樓層住戶基於其個人安全保障考量而設置,然於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一致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自可認係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之情事。」(士林地院112年度士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