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鄰居糾紛—自家監視器與刑責

2023-10-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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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醒,自家裝監視器時應注意拍攝角度,切勿照到他人住家等地。(圖/Pixabay)

筆者提醒,自家裝監視器時應注意拍攝角度,切勿照到他人住家等地。(圖/Pixabay)

「因自家裝設監視器與鄰居之紛爭,近期有兩則實務判決值得注意。」該兩則判決均發生在北部地區,一則為竊錄之刑事責任,另則為判賠民事精神慰撫金壹萬元。(司法新聞請參閱:裝監視器拍女鄰居澆花遭判刑鄰居監視器24小時拍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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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監視器與竊錄?奇異的監視器位置

刑案部分,謝男與陳女為鄰居,謝男於「自家裝設監視器,鏡頭對準陳女住家對外窗戶、窗台」,案經陳女報警及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判處《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得易科罰金(台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懇請觀察該案謝男之辯稱(節錄):「我是錄開放的空間,跟妨害秘密有什麼關係?那只是一個仰角,錄不到告訴人,只錄得到告訴人窗檯及我的鐵皮上面。…要保護我自己私有財產不受侵害破壞,我認為我沒錯…。」以上所辯為常見自家裝設監視器之情況,但為何法院認為該案構成竊錄罪?顯然應審慎檢視其判決理由。

筆者認為監視器應裝設於牆角、柱子、住家門上方等顯眼位置,若裝設於「冷氣下方、管子內」具有隱蔽及不容易察覺之事實,顯然與常情不符,恐具有涉嫌竊錄之可能。(圖/Pixabay)
筆者認為監視器應裝設於牆角、柱子、住家門上方等顯眼位置,若裝設於「冷氣下方、管子內」具有隱蔽及不容易察覺之事實,顯然與常情不符,恐具有涉嫌竊錄之可能。(圖/Pixabay)

謝男該判決,首先引起筆者注意為「謝男自家監視器」裝設於「住處一樓鐵皮遮雨棚上之冷氣室外機下方管子內」,由於該判決對此事實並未多加描述,筆者認為監視器一般裝設於遮雨棚、牆角、柱子、住家門上方等較為正常(角度拍攝位置應為公共區域),若裝設於「冷氣下方、管子內」具有隱蔽及不容易察覺之事實,顯然與常情不符,故本案具有涉嫌竊錄之可能。由於判決所載事實未臻明確,此部分筆者保留,僅由謝男該案監視器「拍攝鄰居陳女家」為論述。

保障隱私權及住處核心領域

撇開冗長之法律論證。隱私權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而私人住處屬於不受侵擾「核心領域」,個人於室內之各項作息或舉止,並無對外公開之主觀意願,故私人於宅內之各項活動,通常觀念上本即具有「合理隱私期待」(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讀者或認為:「那如果窗戶透明、未拉窗簾呢?」此時他人(包含鄰居)雖得以肉眼「裸視」,然而不得利用「工具設備」加以窺視或竊錄。換句話說,鄰居未拉窗簾,此時肉眼直視並不構成刑責,惟查,如果透過「望遠鏡、照相機照相、手機拍照或錄影」仍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準此,回到謝男該案觀察,在於被告「故意竊錄之判斷」(刑法第 315之1條),而此時是否「無故」或有無「正當理由」就成了關鍵!

「有無正當理由之判斷,須視行為者『有無』合理化其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行為人行為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方受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是所謂『正當理由』非謂行為人之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即屬之。」(北院112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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