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林杏兒當選無效案—檢方遲誤上訴?

2023-10-2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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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兒當選無效案一審士林地院判決檢方敗訴,士檢提起上訴,詎料高等法院察覺檢方遲誤上訴乙日,依程序駁回。(資料照,蔡親傑攝)

林杏兒當選無效案一審士林地院判決檢方敗訴,士檢提起上訴,詎料高等法院察覺檢方遲誤上訴乙日,依程序駁回。(資料照,蔡親傑攝)

「認錯有這麼困難?」林杏兒當選無效案(下簡稱該案)一審士林地院判決檢方敗訴,士檢提起上訴,詎料高等法院察覺檢方遲誤上訴乙日,依程序駁回。該案引起議論,法界普遍認為檢方怎可能犯下如此嚴重疏失?本文將針對該案「檢方遲誤上訴」為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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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送達、院檢計算期間方式不同?

請先觀察,高等法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提到(節錄):

原判決於112年7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送達地址(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由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在送達證書上蓋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予以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士檢)主張:原判決係由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代收,然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並非伊之受僱人」,且該收發室人員並未蓋用自己之私章或簽名於其上,尚不生送達效力,應以伊於原審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實際收受原判決之日即112年7月25日,方為合法送達之日云云。

 據此可知,原審判決確實已遞送「士檢」並且有「收狀章(收文章)」可稽。筆者提醒該案係今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士檢及收文、戳章,請先注意「七月十八日」這個日期,檢方係今年「八月八日」提起上訴。(註:民事上訴期間係收受次日起二十日,有實務工作經驗者,應可察見問題所在!)

林杏兒案上訴期間。(圖:作者提供)
林杏兒案上訴期間。(圖:作者提供)

先來看看微妙的上訴過程。由該圖可知,檢方係2023/8/8提起上訴,此點想必院檢均無意見。依據媒體報導(10/17傍晚)士檢發出聲明,指出「院檢對上訴起算日認知不同,將儘速查明及釐清責任,並對外說明以昭公信。」問題是:「真的是院檢計算方式不同?還是士檢卸責諉過之詞?」(註:本文10/18午後六時截稿,士檢於官網並無新聞稿回應)

士檢諉過?還是真的有理由?

檢方大喊「院檢認知不同?」誠然,士檢可以諉稱並無計算錯誤,但該案今年七月十八日收受(送達、蓋機關收文戳章),今年八月七日上訴期間屆滿,確實是實務計算方式。這怎會是「院檢計算日期方式不同?」

按實務收受判決係以「次日起算」上訴期間(不變期間)。筆者採回溯角度觀察,檢方「八月八日」上訴(以下均為今年),該日回推上訴期間二十日,依據日曆顯示為「七月二十日」。先假設檢方是「拖」到最後一天上訴,可徵檢方認知應為「七月十九日收受判決」,嗣於隔日七月二十日起算上訴期間。問題是:「士檢收狀章上面戳蓋日期為七月十八日!」如果檢方不是「記錯日期」,那就是計算上粗心所導致。由檢方八月八日上訴觀察,合理推測對二十日的期間計算搞錯!這也是實務上「拖到最後一天上訴」,未檢閱月曆詳查日期時可能發生的嚴重錯誤,更者該說,計算日期「跨月」時,粗心產生計算期間錯誤之情形。

撇開實務上之在途期間、不可抗力等事由,檢方遲誤上訴依照《民訴》規定,林杏兒該案已確定,也就是當選有效!

士檢對此居然異想天開,主張「收文的收發室人員『非受僱人身分』在送達證書上蓋用『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收受,但此名收發室人員非地檢署受僱人?」此短短一小段,字字珠璣,不知法律人看了感覺如何?

如何判斷「士檢真誤算」及佯稱諉過卸責?

士檢對該案稱:「應以伊於原審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實際收受』原判決之日即112年7月25日」為合法送達?那筆者請問:「7月18日士檢蓋收文章,假設該判決不知丟去哪,該位訴代『隔百日』才收到,(台語)作祭麼?」

「為了還士檢清白,筆者方法很簡單。」

請問(一):「歷年選罷案件」關於各地檢察署之檢方收文(收受一審判決)及上訴二審日期為何?懇請法務部詳細統計(表格)即可,士檢該案是通案或是個案,依據客觀統計數據可初步比對之。

請問(二):筆者公開請問蔡清祥、邢泰釗。

1.通案請問:「各級檢察署之收發室人員身分為何?是公務人員、約聘之聘用人員或志工?」

2.對於個案,請問士檢顏迺偉:「該案士檢『該名』收發人員之具體身分為何?是公務人員、約聘之聘用人員或志工?」

筆者更進一步請問:「包含歷年《選罷法事件》,各級檢察署包含士檢之歷年『收發室』收文及戳章,收發人員『都』有簽名及用印?」蔡清祥、邢泰釗且回應看看?士檢輕飄飄一句「此名收發室人員『非地檢署受僱人』」,大玩文字遊戲,端是小看天下讀書人!還是該說「可憐的收發人員?」居然成了上層「懂法」卸責的破口?

士檢真的用心辦賄選案件?

懇請思考公務機關「收發室人員」之職掌及地位,請再看一次:「士檢收到法院判決,收發人員蓋印士檢收文戳章」,士檢宣稱「院檢認知不同?」、「此名收發室人員『非地檢署受僱人』,且此名收發室人員未蓋用自己私章或簽名,未生合法送達效力?」不知是否有「硬ㄠ」之感?

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機關」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受僱人」,即士檢收發室人員得收受判決。(細部請詳見該規定及本件判決理由)也不知全台檢座有幾人認同士檢對該案之說詞?

當錯誤都不願意承認,卻「找藉口、找理由推責任、找替死鬼?」(台語)讀書讀到背脊去!學法律學到「找理由、依法卸責推諉」,國人怎可能信賴?見微知著,這樣的檢察署「辦案」能有多客觀公正?怎會是法律守護者?無奈的是,這才是某些檢方辦案的實相及實情!

筆者細心一點,引用新聞(2023/4/18)《林杏兒當選無效案、偵查檢察官首度上場》提到:「士院審理本案前兩次開庭時,士檢均派檢察事務官到庭,今由偵查檢察官蔡O聖首度親自應戰。」請細看該案前兩次開庭派「檢事官」上場!比對去年12月底,士檢該案之新聞稿

「本署接獲相關情資後,除就曾○○、蕭○○之買票行賄犯行『深入釐清、縝密查證外』,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務求徹底去除賄選動機,以杜絕選舉舞弊,維護選舉制度之公正性。』(以上為新聞稿)。」當看著檢方自稱「深入釐清、縝密查證、務求徹底去除賄選動機,以杜絕選舉舞弊,維護選舉制度之公正性。」宛如唱戲班自吹,實務上該真實個案卻是「檢方遲誤上訴?」何其諷刺,又何其真實?

「先天下之憂而憂。」筆者且憂慮一下,檢察官助理為「約聘人員(聘用人員)」,往後檢方辦案若有謬失,到時候藉口卸責,直接推給約聘人員?反正一年一約,依法聘用?到時候找理由解聘可矣!

實務上爭議:管理員代收、僅蓋管委會戳章

依法論法,別說筆者不給檢方面子。實務上關於訴訟文書「合法送達」,長年存有一項爭議。亦即公寓大廈「管理員代收」及「僅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有些圖戳為大樓或公寓名稱)」,進而延伸「受文書送達人之當事人」何時實際收受暨知悉之問題。但此項「合法送達」之爭議,肇因於民事當事人「訴訟文書」收受狀況及訴訟權益之保障,堂堂檢察署公務機關,職司法律且深悉法令,一審判決書送達檢方收發室「蓋上」士林地檢署收文戳(公務機關收發印文),檢方遲誤上訴不思檢討,知法用法居然「善用」實務上此類公寓大廈戳章之爭議,豈非本末倒置?

未免文繁,請參閱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91號裁定、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51號裁定;是否「合法送達」係事實認定問題,近期略如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45號裁定,以上實務裁定請檢方自己做功課,但是否遲誤及找藉口,「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唯有檢方不知?」

檢方整天作秀?選罷法真實個案「遲誤上訴?」

2023/10/17士檢新聞稿。(圖:作者提供)
2023/10/17士檢新聞稿。(圖:作者提供)

士檢檢察長顏迺偉先前為法務部主任秘書,今年四月間法務部公布檢察長人事案,媒體報導《檢察長人事明升暗降:高虹安案秋後算帳、檢察官抱不平提到(節錄):「顏迺偉是蔡清祥部長任內的核心幕僚,不僅常被視為部長分身,此次『首派』即得到六都檢察長之位,相較於一般首派從離島、非六都直轄市地檢署,顏的首站不僅是出師『順利』,由他過去在辦案上雖無傑出表現,但近年來仕途如搭直升機,更可見其深得長官『厚愛』。」此則媒體公開評論,不妨參考之。

筆者舉士檢近二個月來之「反賄選宣傳」,略如:「童心遊樂園、同心反賄選(8/28)」、「本署召開里長補選查察會議,灑下天羅地網(8/31)」、「檢察長展開校園巡迴宣講、反賄種子遍地開花!(9/13)」、「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本署舉辦查賄教育訓練及講座(9/18)」、「反賄紅不讓,本署結合職棒比賽宣導反賄選齊喊「打倒賄選臭9鬼!(9/22,「臭9鬼」為原文)」。八月底看到新聞報導士檢至「兒童樂園宣導」及「灑下天羅地網」,筆者內心一樂,當九月接續看到「遍地開花、打倒賄選臭9鬼!」更是笑到岔氣,頓覺彷彿對岸文宣?

除以上五則,更進一步請觀察,今年10月份加上四則,包含「反賄結合孔廟祭孔(10/3)、檢察長親上電台專訪(10/11,新聞稿載:「顏迺偉檢察長擔任一日直播主」)、反賄選宣導隨風飄揚北海岸放風箏(10/11)等宣導」,又是祭孔、又是放風箏,檢察長親自上電台當直播主?以及「(10/17)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部長、總長『親臨指導勉勵』?」林杏兒該案10/14晚間爆開,隔日媒體大幅報導,這些檢方高官親臨指導及勉勵笑容,多麼令人不寒而慄?暗地裡不能說的秘密,可是部長蔡清祥相邀總長邢泰釗等「眾檢方高官」力挺顏迺偉?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再請看客觀資料,今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截自十月十七日止,士檢新聞稿總計十八則。短短不到二個月,士檢反賄新聞高達九則,足足占了全部新聞稿之一半!顏迺偉果然深得蔡清祥、邢泰釗之嫡系傳功,吹噓自稱「查賄大處著眼,小處著手」,結果呢?同一時間軸前後,忙於作秀同時,《林杏兒選罷法之當選無效案》搞出「八月八日之遲誤上訴?」

拙文《溫暖堅韌、殘苛虐民?評蔡清祥為何不下台》曾提到:「廉政八八館、檢警八八槍、調局八年盜、一萬八抄家」,法務部真是大發特發矣!看到這一堆八,《八八會館、八八槍擊案》再加上《八八遲誤上訴?》足以彰顯檢方之謬醜,端是留名司法青史,永世流傳。

後記: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飢色,野有餓莩,此率獸而食人也。獸相食,且人惡之,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孟子、梁惠王》」。

筆者歷年評論檢方高層作秀不斷及冤案迭生,虐民猶如惡獸「窮奇」,此風既長,豈非率獸而食人?

「反賄選及選舉查察」為檢方應盡之職責,曾經何時爭妍鬥豔成了秀場?「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以此觀察若還看不出「檢方作秀拼命上新聞,成習成風、成癮成癖」,筆者也沒辦法。至於近期各地檢方爭妍之譁眾取寵,略如「化身法科太太、請明華園唱歌仔戲、驅魔麵館、走唱保平安、講古玩接龍?」讀者有興趣不妨檢索之。

看到橋檢「驅魔麵館」檢察長張春暉邀請葉淑文到場?筆者內心還真愣一下。《莊榮松、葉淑文、洪信旭、張春暉》四人都為輔仁大學畢業,今時廉政署有邢泰釗2.0之莊榮松(前橋檢、雄檢檢察長)、雄檢有「司法獒犬洪信旭」、橋檢有「春風如暉張春暉」,學長(學姐)學弟一脈相承,當真興盛。

近年台南地區《學甲爐渣案、八八槍擊案、綠能光電利益案、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收賄案、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等一連串業力引爆,(南檢)葉淑文今年四月下台一鞠躬,四月底調台南高分檢,短短不到三個月,七月底已轉調高雄高分檢?司法獒犬洪信旭「想是」倒履相迎,歡迎雄檢老熟人蒞臨指導,更可找來廉政署長莊榮松、調查局長王俊力,期待「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檢察總長邢泰釗與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昔年同事聚首,猶如雄檢同學會,群僚相聚話當年,樂哉?還是哀哉?

「始作俑者,其無後乎?」《鏡花緣》第七九回:「你要提起『左手如托泰山』這句,真是害人不淺!當日不知『那個』始作俑者,忽然用個『托』字,初學不知,往往弄成大病,實實可恨!」當真警世也。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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