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錯有這麼困難?」林杏兒當選無效案(下簡稱該案)一審士林地院判決檢方敗訴,士檢提起上訴,詎料高等法院察覺檢方遲誤上訴乙日,依程序駁回。該案引起議論,法界普遍認為檢方怎可能犯下如此嚴重疏失?本文將針對該案「檢方遲誤上訴」為評論之。
合法送達、院檢計算期間方式不同?
請先觀察,高等法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提到(節錄):
原判決於112年7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送達地址(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由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在送達證書上蓋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予以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士檢)主張:原判決係由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代收,然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並非伊之受僱人」,且該收發室人員並未蓋用自己之私章或簽名於其上,尚不生送達效力,應以伊於原審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實際收受原判決之日即112年7月25日,方為合法送達之日云云。
據此可知,原審判決確實已遞送「士檢」並且有「收狀章(收文章)」可稽。筆者提醒該案係今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士檢及收文、戳章,請先注意「七月十八日」這個日期,檢方係今年「八月八日」提起上訴。(註:民事上訴期間係收受次日起二十日,有實務工作經驗者,應可察見問題所在!)
先來看看微妙的上訴過程。由該圖可知,檢方係2023/8/8提起上訴,此點想必院檢均無意見。依據媒體報導(10/17傍晚)士檢發出聲明,指出「院檢對上訴起算日認知不同,將儘速查明及釐清責任,並對外說明以昭公信。」問題是:「真的是院檢計算方式不同?還是士檢卸責諉過之詞?」(註:本文10/18午後六時截稿,士檢於官網並無新聞稿回應)
士檢諉過?還是真的有理由?
檢方大喊「院檢認知不同?」誠然,士檢可以諉稱並無計算錯誤,但該案今年七月十八日收受(送達、蓋機關收文戳章),今年八月七日上訴期間屆滿,確實是實務計算方式。這怎會是「院檢計算日期方式不同?」
按實務收受判決係以「次日起算」上訴期間(不變期間)。筆者採回溯角度觀察,檢方「八月八日」上訴(以下均為今年),該日回推上訴期間二十日,依據日曆顯示為「七月二十日」。先假設檢方是「拖」到最後一天上訴,可徵檢方認知應為「七月十九日收受判決」,嗣於隔日七月二十日起算上訴期間。問題是:「士檢收狀章上面戳蓋日期為七月十八日!」如果檢方不是「記錯日期」,那就是計算上粗心所導致。由檢方八月八日上訴觀察,合理推測對二十日的期間計算搞錯!這也是實務上「拖到最後一天上訴」,未檢閱月曆詳查日期時可能發生的嚴重錯誤,更者該說,計算日期「跨月」時,粗心產生計算期間錯誤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