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人民受到佔領長達56年,經歷種族清洗長達75年。就國際法觀點,(1)巴勒斯坦人民可否主張武裝鬥爭權利,(2)哈瑪斯政權攻擊以色列後備軍人、警察、平民是否構成戰爭罪,(3)以色列身為國際法上的佔領國與種族隔離政權,對被佔領者可否主張自衛權利,以及(4)以色列自2007封鎖加薩長達16年,原就構成戰爭行為,此一長期破壞巴勒斯坦人民生存條件的事實,是否構成危害人類罪行, 皆是可受公論之事。
不過,統治階級的說詞不容「以色列為民主國家」、「以色列享有自衛權利」的論述受到挑戰,此一佔領國的「自衛權利」已然包括巴勒斯坦人民皆為禽獸,死於美國/以色列強加的飢渴交攻,實為咎由自取。
種族隔離為違害人類罪行
戰爭開始後,資產階級媒體與官方論述,一再宣傳以色列是「中東唯一的民主國家。」然而,他們從未告訴你,(1)以色列是國際法上惡名昭彰的種族隔離政權,(2)種族隔離為國際法所定義的違害人類罪行之一,(3)犯下違害人類罪行的國家絕非民主國家。
1976年生效的聯合國《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第2條明定,種族隔離係指,為建立與維持一個種族之於任何其他種族的主宰地位,計劃性壓迫其他種族之不人道行為,包括滅絕特定種族全部或局部的生活條件,以任何法律措施及其他措施,阻止特定種族享有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離開與返回自身國家的權利、享有國籍的權利、自由遷徙與居住的權利。
早在2021年、2022年,人權觀察與國際特赦組織的調查報告一一指陳,為維持境內猶太人的主導地位,以色列以法律、政策、政治經濟體系,刻意區分巴勒斯坦人為以色列公民,約旦河西岸佔領區人民、加薩佔領區人民。其後分別剝奪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或文化權利,諸如大規模掠奪土地與財產、非法殺戮、在未經起訴,未經審判無限期拘禁、強迫流離失所、強加軍事審判、限制自由遷移與居住等等嚴重侵害人權作為。
以色列當局的行為已構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明定的危害人類罪行之一。人權觀察與國際特赦組織遂呼籲,各國共同協助終止以色列的種族隔離罪行。
以色列蓄意犯下危害人類罪行
統治階級更不會告訴你,早在2009年以色列蓄意破壞加薩的生活條件,已構成危害人類罪行。聯合國已於2018年力陳,加薩地區的生活條件已然惡化至根本無法住人。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認為,危害人類罪行尤為可憎係因嚴重侵犯人類尊嚴之行徑,並非孤立或零星事件,而是政策所致,或當局刻意縱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