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曠職五日案

2023-11-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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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檢先前為桃檢檢察官於2023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未覈實申報加班計達 15 小時」、「曠職達 5 日及 4 個半日」、「早退 12 小時 49 分鐘」。(示意圖,取自Pixabay)

黃檢先前為桃檢檢察官於2023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未覈實申報加班計達 15 小時」、「曠職達 5 日及 4 個半日」、「早退 12 小時 49 分鐘」。(示意圖,取自Pixabay)

「檢察官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按檢察官為公務人員,若無故曠職,顯然其執行公務具有嚴重問題。筆者將透過本件案例,檢討實務上曠職,並簡要說明早退及不實支領加班費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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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曠職、早退及不實加班?

依據檢評會112 年度檢評字第 77 號評鑑決議書

(下簡稱「該案」):「受評鑑人黃○○(下簡稱「黃檢」)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該案客觀事實整理如下:

一、黃檢先前為桃檢檢察官(已離職)於2023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未覈實申報加班計達 15 小時」、「曠職達 5 日及 4 個半日」、「早退 12 小時 49 分鐘」。

二、另涉「不實支領加班費或補休」等行為,此部分已由桃檢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期間二年,並應向國庫繳交新臺幣 90 萬元。

筆者首先點出「法官、檢察官或司法人員」等,加班為常態,實務上加班費多僅略表心意補償,實際言之,司法工作之加班時間漫長,是以「未覈實申報加班?」筆者認為除非有極端偷懶事例,否則大多數司法人員實質上並無浮報加班費之情。同此,司法人員是否早退?端看上班時間、執勤及所屬事務是否已辦妥,但如果為辦公時間,確實不宜開小差,如有必要則應請假。

例如:有檢座曾於上班時間跑去幽會、按摩等等;也曾聞法官於上班時間翹班跑去休閒釣魚,以上行為均屬不當且不宜。惟查,蹺班及曠職二者嚴重程度不同,略如先前報導法官、檢察官蹺班狀況,曠職多日則如黃檢該案。

是以,該案筆者關注的部分為「曠職」乙事,這也是客觀觀察的重點。

為何執法者之檢察官「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

承上,細觀該案事實可明,係「大概短短四個月內(期間尚包含新曆年、春節等正常放假),黃檢曠職達五日及四個半日」,亦即「曠職全部日數總計為七日」。當比對媒體報導,可知黃檢上班時間未在辦公室,包含二次出國到日本及印尼?

常態而言,公務人員請假應依照公務程序辦理,亦即「請假(含公假)」應填具假單並經核准。若臨時有急事或突發之緊急事故等,得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手續」,此為當然之理,筆者深信任何公務人員均熟悉此類請假程序。

然而,為何身為執法者之檢察官,個案中會犯下「曠職多日」的嚴重錯誤?

按「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此為法令規範,檢察官不可能不知,準此,細究該案檢察官到底犯了什麼錯誤?

該案經桃檢核對黃檢之「員工請假資料、『 出國申請報告』、加班明細表、門禁紀錄與公訴組『 蒞庭』對應表」,發現黃檢有「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等情況。有趣的是,前揭內容關鍵細節提到「出國申請」及「蒞庭」,換句話說,其曠職包含檢察官原本該出庭期日?至於「出國紀錄(二次)」則為隱藏的細節。

筆者的疑惑是,如果已經「事前提出」出國申請(長官未准假?),那是否仍算曠職?當然若是「事後」補填申請(先斬後奏),則不在此限。關鍵在於「檢察官蒞庭期日」,也就是公訴檢座必須到法院開庭論告。當看到先前媒體報導,法院開庭時愕然發現「檢察官未到庭?」至桃檢辦公室ㄧ查,只剩下紫色法袍一件,居然不知道檢察官跑哪去,可能嗎?

奇妙的出國申請報告?

關於該案評鑑,桃檢用了一個非常有趣的用語:「(核對)始悉上情」進而闡論黃檢具有廢弛職務、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且情節重大。

若該案客觀事實確如決議書所載,那第一個問題該是:「檢署怎會放任麾下檢察官曠職達五日及四個半日(包含檢察官應蒞庭期日)卻毫無所悉?」嗣時至日至,不查不知道,一查突然跳出來講「始悉上情」及「情節重大?」換句話說,黃檢出國、曠職五天及四個半天,略如整週沒上班,桃檢完全狀況外?檢察長、襄閱、直屬主任檢察官、同事及該股書記官通通沒人發現?

回到該案觀察,評鑑中提到「出國申請報告」,照常理論之,桃檢怎可能不知情?再細思公務機關平日之考核、門禁、職員執行職務及同仁上班概況,桃檢高層怎能推諉完全不知?還是該說,個案檢察官愛怎麼來去,事後補請假「請好請滿」即可?

此次係因為「檢察官未蒞庭」被舉發而不得不嚴辦,毋寧認為這只是個案!但確實值得檢方深思及檢討。

由黃檢答辯,觀察檢方實務深層的問題

受評鑑人黃檢之陳述意旨(答辯)有兩點非常重要:

一、受評鑑人「承認」所載「應付個案評鑑事實」且無其他抗辯。也就是黃檢完全承認有此「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早退、不實核報加班」狀況。

筆者當時看到這裡,突然一愣,本以為黃檢會有諸多說詞,詎料竟然是坦率承認?如僅以此點論之,筆者個人敬佩其勇氣;更訝異該案事證明確,該案期間將近四個月,桃檢怎會完全未察覺?

檢署及檢察官肩負查案之能,曾經何時,眼皮子底下某檢察官「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居然不聞不見?」

二、黃檢表示「約談時」所提陳述書與「訪談時陳述」,未於第一時間坦承錯誤,深表歉意。

黃檢第一時間所提書面(陳述書)及訪談時未坦承,或說人之常情,但確實如此?請別忘了黃檢的身分及職責!蔡清祥及邢泰釗最愛講「檢察官是法律守護者」,以此觀之,多麼諷刺?

筆者挑明了說,這種檢察官值得民眾信賴?至於其辦案概況等等,則另待細察。黃檢稱「深表歉意?」這就免了,至少應認為黃檢愧對國家及人民。懇請細思,見微知著,當檢察官具有曠職情況「卻未坦承錯誤」,由執法者角度觀察,更深一層的問題是什麼?

檢察官犯案,緩起訴繳九十萬了事?

黃檢目前於「海外求學」及自稱學業繁重,無法親自到檢評會陳述意見。既然已坦承送評鑑事實,黃檢放棄到會陳述,此點筆者無意見。

真正重點在此:據悉,黃檢受《緩起訴處分後》已完納處分金新台幣九十萬,並陳述「坦然面對應負之法律責任。」該案不實申報加班,桃檢以黃男涉犯《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給予緩起訴處分二年確定,須支付國庫九十萬元。

突然讓筆者想起先前「雄檢前主任檢察官,目前為執業律師之黃俊嘉」,因毒品案洩密給毒梟,同樣緩起訴罰九十萬了事?(詳拙文《爪牙檢察一體?痛評雄檢毒品洩密90萬緩起訴案》

筆者更好奇的是「細部事實的具體內容」,可惜未經法院審理,無法一窺堂奧,或說檢方護短,乃至家醜不宜外揚?還是往後有公務人員有此犯罪行為,當犯案情節輕重類似,桃檢是否沿例均處分緩起訴?

桃檢作成《緩起訴處分》,此部分為刑案偵查!而該案經評鑑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將靜待法院判決。同樣地,也不妨觀察另則懲戒新聞稿(110年度懲字第5號)為比對。

觀察檢評會對該案《評鑑決議》

最後,來看看檢評會對該案評鑑決議內容(節錄):

ㄧ、事證明確:

本件受評鑑人(黃檢)於前述期間不實申請加班以及差勤異常(曠職、早退)之違失行為,依請求人行政調查、所屬檢察官偵查及法務部機動查處小組調查資料,事實已屬明確。

二、本件連一般人均得判斷其不法性:

受評鑑人(黃檢)前開違背職務之行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第 5 條),即使非法律專業人員亦能正確判斷其不法性。

三、違失多次及持續相當期間:

受評鑑人(黃檢)違失行為之「次數甚多」且「持續相當時間」,實可推知受評鑑人明顯欠缺遵守前述職務規範、履行職務義務的意識,此等違失情節自屬重大。

四、本件移送懲戒:因其廢弛職務、 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且「涉有犯罪」(筆者註:緩起訴已確定),情節重大,實有懲戒之必要。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檢察官犯案,緩起訴繳九十萬了事?事發後辭職,轉往國外求學,靜悄悄船過水無痕,幾年後也不知黃檢學成歸國,是否執業律師?

司法人員平常加班為常態,基層法官、檢察官及司法人員倍極辛勞,乃至長年超時工作,若非涉及曠職或廢弛職務,如為正常請假範圍,筆者一般不予評論或多言。但看黃檢此次客觀事實,期間包含出國二次,桃檢未查核之前,出勤紀錄是否顯示正常上班?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主任檢察官入圍名單,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施教文質疑評選制度,中途離席而流會。圖為法務部外觀。(寺人孟子@wikipediaCC BY 2.0)
圖為法務部外觀。(寺人孟子@wikipediaCC BY 2.0)

黃檢人在國外,紀錄卻顯示在桃檢上班,「這是有任意門或神通吧?」筆者心想。

後記:檢方作秀、顏值擔當?檢察署群星會

談個司法趣聞。先前黃檢參與「反賄宣導」上新聞版面(台版木村拓哉、松隆子入鏡!桃檢宣導反賄選短片、驚見「高顏值檢座」)地方多以「桃檢木村拓哉」戲稱,如今犯罪被處緩起訴及移送懲戒,令人不勝唏噓。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前陣子邢泰釗海選全台灣各地「俊男美女檢察官」拍攝反賄選宣導,海報上檢察官一字排開排排站,被譏為過度綜藝化!果不其然,近日(10/27)雄檢司法獒犬洪信旭依樣畫葫蘆,媒體報導:「雄檢4明星臉檢察官、男帥女俏超吸睛…雄檢的顏值擔當,在署內各有『 河東陳庭妮、中正AKIRA、市中阮經天、大同林志玲 』封號(2023/10/27自由時報。」(註:雄檢出入口在高雄的河東路、市中一路)

看著以上稱號,筆者還是覺得洪信旭「司法獒犬」這稱號最讚,既表忠心又有威猛戰力。

話說回來,狗更是人類最好的朋友。往遠了說,古代稱「鷹犬爪牙」,也不知誰是「司法梟鷹?」鷹犬鷹犬,有鷹有犬,一時瑜亮,當名留司法青史。

檢方作秀成癮成癖,豈不見去年3月21日《蔡邢羅三人組》一日連趕四場秀,蔡清祥、羅秉成又是深情對望敲鑼,又是發表會及科技偵查庭?邢某率一眾高官在旁鼓掌樂笑,好不熱鬧。

檢方上行下效,蔡清祥、邢泰釗帶頭作秀,各地地檢署可是該絞盡腦汁搏版面,效法總長邢泰釗的好點子,一時各地帥哥美女檢察官紛紛上場,共總長及檢察長演一場秀?君不見士檢顏迺偉檢察長親上電台專訪,擔任一日直播主,卻出了「遲誤上訴」的這般大事,只見蔡邢率一眾高官互挺?「反賄選及選舉查察」為檢方應盡之職責,曾經何時,卻成了爭妍鬥豔的秀場?(詳拙文《評林杏兒當選無效案—檢方遲誤上訴?》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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