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政治人物學倫案背後的反思—到底什麼是抄襲

2023-11-1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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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學倫事件是被檢舉人的論文疑似出現問題。學位授予法的第七條第一項說明,論文的完成是取得碩博士學位的標準之一。相對而言,論文本身真有問題,依法是不能取得學位的。因此大學一旦受理學倫案件,召開學倫會會議進行審理,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展現,避免淪於外界各方猜疑。各個大學學倫會的設置,就是在維護學術倫理不容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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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學倫會審理論文事件,認為被檢舉人嚴重違反學術倫理建議撤銷學位,那大學就做出撤銷學位的行政處分。學倫會目前主要依據教育部學倫原則來判斷,此原則中對抄襲做了說明,「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另外,原則第七條也指出,「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所提及的相關法規,抄襲情節嚴重是一個足以撤銷學位的理由,也是檢舉學倫事件的理由,雖然學倫原則對抄襲做了定義,但對論文抄襲與否的認定還是必須回到大學的專家群來處理。因此,學界到底對抄襲的實質認知是什麼?這才能回答論文有瑕疵和達到違反學術倫理的界線的問題,也才能作為未來教學和論文指導的原則,避免學倫事件一再發生。

因此就有學倫案處理結果應公開的呼聲,讓資料公開可以作為教學和研究的參考,也可以了解抄襲的樣態。這是一個很好的想法和構思,目前的學倫事件只了解最後行政處分結果成立與否,至於依據的理由與樣態則無從了解,因為學倫原則第十一條是保密條款,給了不公開審理結果的合法解釋。不公開結果這又衍伸一個現象,檢舉有利說是判斷明確,檢舉不利又說尊重結果但過程有瑕疵。

那目前可行之法,各大學只要有學倫案件除了公布行政處分結果,應該附上理由和說明,因為論文可能審理過後並非只是抄襲,而是造假、變造或他人代寫等等,如此起碼杜絕爭議,彰顯出大學在教學和研究上的功能。如果要更顯出自治的形象,杜絕政治人物干擾,就請教育部更改此原則,要求大學將資料全部公開,讓各大學學倫會議把個案抄襲的理由與結果公布,則個案累積一定數量,在學界形成違反學術倫理的共識。

最後,學倫原則第十二條,「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既然教育部堅決維護學術倫理,又在學倫原則制訂保密條款,那顯然應該就各校的學倫事件評審結果,對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做出描述並公布,同時成立資料庫供查詢並作為教學與研究之用,進一步讓學界有一共同認知產生,也是教育部依法行政維護學術倫理行動的展現,重點,當這些政治人物學倫事件落幕後,教育部的行動有更加速嗎?

*作者為新竹縣竹北市豐田國小教師退休,畢業於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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