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獲得資助?
中國在2006年超過美國,成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
但是中國和印度都辯稱,氣候危機是由發達國家排放的溫室氣體造成的,這可以上溯到工業時代發端的1850年代。
這兩個亞洲大國還指出在《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當中提到的「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大致是指所有國家均有責任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但其責任的份額取決於各國的發展需求。
很多公民社會組織和氣候活動家也支持這一論調。
「我們現在看到的巨大損失和損害,是30年來發達國家在加快減排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氣候融資方面拖拖拉拉的結果 ,」 海因里希·伯爾基金會(Heinrich Boll Stiftung)助理總監莉亞娜·沙勒卡特(Liane Schalatek)說。這家總部在美國的機構密切跟蹤著有關損失和損害基金的談判。
「要求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同步向新的基金會付錢,在道義上是錯誤和虛偽的,」她說。
然而,發達國家卻認為,對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劃分已經過時,需要修訂。
在1992年,各國被劃分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批評者認為,在那之後已經發生了很多變化,特別是像中國和印度這樣的國家,現在都是主要經濟體,也都屬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
「我們不僅希望中國和印度,還希望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沙烏地——這些根據1992年名單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的國家——更多地將自己視為資金的貢獻者而不是接受者,」上文中的匿名談判代表補充道。
一些小島國也附和了這一說法。
道義責任
米凱·羅伯遜(Michai Robertson) 是「小島嶼國家聯盟」(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的損失和損害財政談判代表。
他認為,像中國和印度這樣的主要經濟體需要承擔一些「參與這個基金的道義責任」。
「在建議中有『鼓勵其他方提供資金』的字眼,就是整個委員會(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認可,我們不僅需要發達國家,也需要其他方參與進來。」
不過,這並不是氣候基金第一次花費很長時間來解決有關問題。
在與一位基督教援助組織的政策和倡議事務官員談話時,他把有關氣候問題「損失和損害基金」的辯論與之前一項氣候融資承諾作對比,後者至今仍未兌現。
「既然聯合國十多年來在氣候談判中存在著信任赤字,那麼很多發展中國家現在將此視為一種拖延政策便不足為奇,」羅斯·菲茨帕特里克(Ross Fitzpatrick)說。
「這種信任赤字的最佳體現,就是富裕國家過去曾承諾從2020年開始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作氣候融資之用,卻沒有履行。」
這1000億美元的氣候融資承諾與「損失和損害氣候基金」是分開的,由發達國家在2009年哥本哈根的氣候峰會上作出。
新德里研究損失與損害基金談判問題的「氣候趨勢」組織(Climate Trends)主管阿拉蒂·科斯拉(Aarati Khoslaof)表示,只要上述這一承諾未兌現,主要發展中國家就永遠有借口延遲敲定損失和損害氣候基金的細節。
「這成為了責任演變的論據,」她表示,「……發達國家不先履行自己過去所作的承諾,要中國和印度為這個基金付錢就變得不那麼理直氣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