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迷注意!立法院三讀《軍營安全維護條例》通過 未經許可攝錄影最重關3年

2023-12-1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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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國防部表示,後續將依條例授權,訂定7項法規命令、辦理4項公告,並落實教育訓練,報請行政院核定條例施行日期,送交立法院備查,俾利條例執行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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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入營得強制驅離 無人機侵擾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據今日三讀通過的條文,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為軍事機關。

三讀條文規定,為確保軍事營區安全,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認為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並明定若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得命強制驅離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依照三讀條文,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行為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逕行逮捕,並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而除規範未經許可不得在營區內及營區外從事不同樣態的偵查行為及罰則外,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規範,若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將廢止其進入許可,並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至於近年無人機侵擾軍營事件頻傳,此次三讀法條也規定,值勤軍營安全勤務若遇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的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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