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I可能驅動人類第四次工業革命的趨勢下,若我國不加把勁投資AI人才、進行產業布局和訂定相關監理規範,在AI技術日益創新的脈動下,我國媒體工作人士或創作者,恐將害怕將自己的創作放在公開平臺(如網路)上,以避免辛苦的創作結晶被這些人工智慧科技公司不當使用,而這樣的效應恐怕對我國的文藝發展帶來不利的長遠影響。而世界各國其實早已開啟對AI監管的討論,例如歐盟已於去年(2023)的12月對監管AI的法規達成初步協議,內容包括要求基礎模型(如ChatGPT)和生成式用途的AI系統(GPAI),在問世前須遵守透明度規範,包括制定技術文件、遵守歐盟著作權法規、為用於訓練AI的內容提供詳盡摘要等,並訂定高達3500萬歐元或該公司全球營收7%的罰款規則。此外,全球多國除了訂定監管規範以避免AI可能造成的侵權疑慮,也在可監管的前提下開始利用AI來增加國家競爭力,根據凱投宏觀(Capital Economics)針對各國從AI中受益的潛力做排名,美國位居第一,其次為新加坡、英國、瑞士、瑞典、南韓、以色列、芬蘭、加拿大和香港。臺灣則排在第14名,除了監管AI的力度之外,利用AI創造新產業價值的決心亦仍有巨大的進步空間。紐約時報狀告OpenAI與微軟一案,或許已經揭開民間創作者自力對抗AI技術侵權的序幕,此案的判決結果及後續發展,值得我們持續追蹤、學習與深思。
*作者為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法律碩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