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法律會轉彎?最高檢嚴打軍紀、明揚大火及基隆軍區砲彈爆炸案

2024-02-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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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去年7月軍方基隆祥豐營區彈藥爆炸釀國軍官兵截肢之輕重傷案,檢方近日認為無人員疏失依法行政簽結。示意圖。(資料照,柯承惠攝)

作者指出,去年7月軍方基隆祥豐營區彈藥爆炸釀國軍官兵截肢之輕重傷案,檢方近日認為無人員疏失依法行政簽結。示意圖。(資料照,柯承惠攝)

去年九月,屏東地區明揚公司大火造成重大傷亡,日前(2024/1/30)屏檢對該公司負責人等起訴從嚴追懲。微妙的是,去年七月軍方(基隆祥豐營區)彈藥爆炸釀國軍官兵截肢之輕重傷案,檢方近日(2024/1/25)認為無人員疏失依法行政簽結。乍看兩案似無關聯,但細思兩者均涉「危險物品之保管或管制」,以下透過評論暨比對,或可稍見檢方查案思維之脈絡。(註:明揚公司大火、基隆彈藥庫迫擊砲彈爆炸該二案,於本文後述均採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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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嚴打軍紀?妥速偵辦重大軍法案件?

今年起義務役兵役延展為一年期,近日義務役男已分批入伍。最高檢(1/27)邀請國防部及各級檢署會商協力,宣稱略如:「縮短現役軍人逃亡案通緝時程(逃兵通緝)」、「妥速偵辦重大軍法案件?」按國軍軍紀近年概況如何,或可由相關新聞及歷年檢討觀察,最高檢此場會議(含1/2最高檢新聞稿「沒有軍紀的部隊,無異烏合之眾」及去年12/19「國防部反應暴行犯上、抗命等嚴重影響部隊領導」),明眼人不妨細究其中所藏意涵為何?

略如最高檢2023/12/19新聞稿《2023/12/18全國軍司法會議決議》所提:「兵役自113年1月1日起延長,軍紀案件將增加,將致暴行犯上、抗命、聚眾鬥毆等嚴重影響軍紀之軍法案件增加」(註:其他最高檢諸稿,均循此脈絡延伸)。 筆者提醒請觀察「(軍方)聚眾鬥毆」四字,笑稱:「法律會轉彎?還是髮夾彎般的大彎道?」可還記得去年八月底嘉義中坑營區新兵打群架,檢方對士兵全部作成不起訴處分(《營區大亂鬥!陸軍16名役男爆2波流血衝突、嘉檢全不起訴原因曝》),嘉檢不起訴之關鍵理由很簡單:「軍營客觀上屬於封閉場所,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

內行看門道。嘉檢對軍方陸軍步兵二五七旅四營之群毆個案,或說嚴謹刑法構成要件(含第一次「互毆?」及第二次在「連隊集合場」打群架),軍營不對外,是否構成「公然、公共場所、聚眾鬥毆」,確實在法律評價上可再評估,軍方對此發布新聞稿《說明「士兵營內鬥毆地檢署偵結不起訴」乙情》談及:「促請審慎衡酌類案,以嚴肅軍法紀。」筆者謹然提醒類同環境之「軍營、監所、私人會館或封閉場所」所生多人鬥毆,或宜檢討或修法改進,但最高檢因應政策帶風向角度觀察,是否往後個案立刻改變處理?又,此類《妨礙秩序案件與傷害案》具有競合關係,傷害案(告訴乃論)如無人提出告訴或已撤告,細心讀者不妨一探其中奧妙?

軍紀當思嚴正其本,檢方「嚴打、速辦」為內宣?

國軍軍紀為國家根本及軍隊命脈,《將苑》師出以律,軍紀嚴明,甫能勝敗不殆。撇開法律上技巧不談及避免爭議,筆者換個角度說明。詎料,此一時彼一時,時隔不到半年,當最高檢開始大吹大倡「嚴查速辦違反軍紀、嚴防現役軍人逃亡及聚眾鬥毆?」邢泰釗這是作秀,還是因應政策會同檢方表功?乃至彙整國軍檢調協力?仁者智者們見仁見智。

響鼓不用重捶,且看最高檢(1/27)新聞稿標題「113 年第1次檢察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落實執行檢、軍歷次會議決議內容」,若邢泰釗老部屬王俊力(軍系出身)接任新內閣法務部長必然賡續邢某檢軍合作之勢,羅秉成或他人若新任法務部長,焉能不戒慎恐懼?還是說顯然已無能為力?軍紀當思嚴正其本,僅以「嚴打、速辦」為內宣,能有多少戰力提升以應軍防?一場檢軍之秀場,道盡檢方高層之會議癖習;宏觀論之,今年五月之後顯然考驗賴清德的智慧及司改決心,更考驗新閣揆之任人用事。

《世說新語、規箴》有段千古名言:「亡國之君,各賢其臣,豈知不忠而任之?」筆者且以問代答:「幽、厲之君何以亡?所任何人?」王安石之《知人》似乎明述其理:「佞人直,非終然也,規有濟焉爾(偽裝之意);以直濟佞,古今一也。」意思是奸佞的高官卻表現非常正直,偽裝正直矯飾以達其目的。較白話版的說法就是官員演戲演過頭及常年作秀,致使上行下效,風氣頹敗?

自古諫言難訥,筆者曾舉歐陽修《歐陽永叔論台諫言事未蒙聽允書》提到:如何查見奸佞?「邪佞之臣,希旨順意,以是為非,以非為是,惟人主之所欲者,從而助之。」(詳拙文《國家打詐之困境及諫言》)若上位者頻作秀且務虛成癖,乃至虛應已對,豈非哀哉?

觀明揚大火依法嚴辦?基隆《祥豐營區》爆炸依法簽結?

去年九月屏東地區明揚公司大火,檢方日前起訴。透過屏檢(1/30)新聞稿可悉,屏檢稱「勘驗、蒐證,傳喚相關人員超過百餘人次。」所提公訴對負責人等多位被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刑法》起訴,關鍵理由在於:「對爆炸性物質應妥善保存及管理(註:筆者懇請讀者特別注意此句,職安法第六條(雇主防止義務)第二款係明定「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法規)…『應防止』有機過氧化物等有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引起危害;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害』,亦應採取與外界隔離及設置適當之溫濕控制『儲存』設施;且存放危險性原物料場所,其存放數量,不得超過規定之最大安全存量;具爆炸性物質,存放應遠離有引發火源之虞之物;明揚公司必須遵循上開規定,始能防範及避免工安事件。(2024/1/30屏檢新聞稿)」

據此,明揚公司之倉儲必然控管上具有疏失,屏檢以之論證「管理者、實際督核者、倉儲督導、管理安全等管理不當,未盡其責,漠視廠區安全粉飾太平,使員工陷於工安危險」等,以上節錄數語之理由,且問「國軍基隆祥豐營區砲彈爆炸,造成士官截肢及官兵受傷,檢方認為無疏失?」

當細看各家報導,略載:「基隆地檢係採樣鑑識、訪談在場未受傷官兵,該案經調查,檢方採認官兵搬運彈藥並無疏失,此點筆者無意見,然而依新聞載依照《軍方鑑定報告》指出,懇請細看「迫擊砲藏放過久、過於老舊引起爆炸?」

法律會轉彎?從未警覺、終成貽害:僅一案求處徒刑,以示懲處?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其人弗能應?」觀一葉以知秋,更比對以明天下!當見「容任危險原物料物品儲放…對於存放之危險物品早已逾管制之數量(或安全管制),從未警覺,終成貽害,卻不聞不問,犯後矯飾卸責,求處有期徒刑O年O月,以示懲處。(節錄屏檢1/30新聞稿)」

基隆營區砲彈爆炸乙案,新聞載:「基隆地檢署依軍方鑑定報告指出,迫擊砲儲放太久、過於老舊,加上勘驗營區監視器畫面後,查無任何人員疏失,認定本案無關犯罪,本月25日已將全案簽結。」(註:引用LINETODAY新聞,LINE新聞包含讀者留言200多則,原始新聞係轉引自由時報2024/1/24;筆者對基隆軍方該案就不在另論《刑法重傷罪之非告訴乃論》等內容)筆者嘆息稱:「明揚大火,檢方依法嚴辦,輿論所在耶?基隆軍區(祥豐營區)彈藥爆炸呢?法律會轉彎?」

筆者懇求新任國會議員將系爭鑑識報告公開以示國人,更懇求為義務役所有新兵老兵請命,國軍正常執行職務「因砲彈老舊爆炸之截肢輕重傷?」、「檢方查無查無疏失?依法簽結?」還是該說檢察院及監委也認為國軍此案無疑?乃至此為國軍砲彈儲備常態,難道只能說這是國軍陳年宿業?

見微知著:國軍老舊彈藥風險、廢弛職務之思辯?

引用屏檢2024/1/30新聞稿。(作者提供)
引用屏檢2024/1/30新聞稿。(作者提供)

2024年1月30日自由時報報導《明揚大火案兩公務機關未起訴,檢方: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提到:「(屏檢認為)公務機關有限人力並已克盡職務上應盡職責,認為『公務機關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筆者再引屏檢新聞稿乙段供參考:「就本案(明揚公司大火)爆炸火警事故是否有公務人員涉及《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罪嫌部分》,經本署分他案『詳為』調查後,認查無相關公務人員涉有犯罪實據,此部分予以簽結,附此敘明。」此部分筆者無意見,此類私人公司工安問題實務上常見,未必能歸責政府檢查。但見微知著,《城中城大火案》、《基隆祥豐營區迫擊砲彈爆炸案》等,是否均能類同,檢方咸認查無疏失?

細看去年一則報導《基隆彈藥庫爆炸!陸軍還原事件始末:彈藥從馬祖運回 前空軍副司令曝3點內幕》談到細節(節錄):「前空軍副司令張延廷表示,基隆彈藥庫存放的這批彈藥年齡非常久…首先是因為年久,有些引信會失靈,『這樣的彈藥還有非常多』;第二是最近高溫,如果高溫沒有辦法降溫,彈藥裡的化學反應可能比較劇烈,不需要外力並可能被觸發…。」申言之,該批老舊彈藥數量待考,但確實存放具有高度風險,乃至可因高溫引爆,亦即彈藥倉儲、搬運乃至演習、實際作戰等,可概言「不定時炸彈!」

智者以喻而明。A公司囤放危險物品引發大火造成傷亡,檢方從嚴究責?B軍區彈藥庫老舊砲彈引發爆炸造成輕重傷,依法簽結?這是審度時勢,還是執政者厚黑學之鋸箭補鍋?檢方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國軍弟兄置身「老舊彈藥爆炸之高風險?」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舉輕以明重,國軍弟兄值勤時打瞌睡尚可構成《刑法廢弛職務罪》(詳拙文《國軍值勤於寢室睡覺案—雄檢神奇不起訴?》;註:當然筆者贊同適度修法,以免情輕法重),軍方官員及營區實際管理者對「老舊砲彈等因倉儲造成爆炸或高度危險,無管理責任或疏失刑責?」當慎思根本及始末,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國軍千瘡百孔,整飭軍紀為上,基隆營區彈藥爆炸,檢方依法簽結?因應新兵軍紀,嚴打速追?

最高檢話近期話講得好聽「對於嚴重違反軍紀者,檢察機關將速查嚴辦?」北檢(1/23)召開「軍事暨國安案件偵辦聯繫平台會議」、士檢(1/24)顏廼偉「走入部隊」參加憲兵第202指揮部會議?檢軍會議高度共識,協力合作無間?筆者笑稱,還是邢泰釗所率領之最高檢高明,只見《全國軍司法會議決議》由「國防部與最高檢察署」2024年起,1至6月「每月」召開1次協調會議,追蹤各議題執行狀況,確保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協調決議內容貫徹落實,並交流工作經驗?

平心而論,法為天下之準繩,必辟私器私用,更忌假公濟私,三杜作秀訛譽暨個案掩蓋。或言,當法律會轉彎,或當檢方高層頻作秀成癮成癖,因應政策瘋狂宣傳「嚴明軍紀、縮短逃兵通緝」等,實況中卻是年輕的軍人們可能置身「老舊彈藥爆炸之高風險?」

「年輕的志願役國軍弟兄、義務役的青年們,懇請保重。」筆者語重心長,喃喃自語道。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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