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美玉6日說,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卻默許所屬營長、連長共謀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嚴重傷害國軍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指揮官及所屬營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透過新聞稿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隊新訓中心第2營在民國111年3月5日到18日間,辦理新式教育召集,卻在同年2月7日至3月4日執行該次教育召集任務整備期間,不慎遺失一把45手槍。
監委表示,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上校指揮官潘東昇發現所屬第2營遺失一把45手槍,在得知並確認槍枝短少後,卻未依規定在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
監委說,且潘東昇為隱匿丟槍責任,默許所屬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在械庫中的違法作為,企圖共同掩飾丟槍疏失;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因發現槍枝有異,向潘東昇反映卻反遭斥責,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繼續隱匿槍枝遺失。
監委說,潘東昇已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以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的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表示,時任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中校營長林家葳在營區內遍尋不著遺失的手槍,為隱匿丟槍實情,與所屬4名連長共謀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由他挑選其中一把,再由所屬連長偽刻槍枝序號,偽充真槍放入械庫中魚目混珠,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指出,潘東昇、林家葳兩人所為,除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外,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確有予以懲戒必要。
監察院6日通過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提案,全票通過彈劾潘東昇及林家葳,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