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付費逃亡?淺談《棄保潛逃罪》芻議

2024-02-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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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有8萬通緝犯逍遙法外,其中超過8千已經逃出境外。(示意圖/柯承惠攝)

台灣目前有8萬通緝犯逍遙法外,其中超過8千已經逃出境外。(示意圖/柯承惠攝)

日前(2024/2/13)立委羅智強於臉書發表《打擊犯罪,開工連署,棄保潛逃罪》乙文,其中談到「台灣目前有8萬通緝犯逍遙法外,其中超過8千已經逃出境外。光是涉及詐騙犯罪的,出境未歸就有1637人,包含遭發布通緝的666人。」如以去年10月朱國榮棄保潛逃之新聞觀察,報載司法院回應「自2019年至2023年8月為止,通緝犯共有5萬8000餘人,但就潛逃出境人數並無特別統計(聯合報2023/10/12)。」誠然,實際數據應以司法院及法務部等司法單位公告為準(略如: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羅立委該文之提議確實值得深思,併審酌刑事政策運作以完善相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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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告逃亡機制》應有妥善規劃及落實執行

被告逃亡之防制,實務上可請參閱2017年3月立院研究《刑事訴訟法防止被告逃亡機制之研析》,申言之,被告潛逃與否及防制手段,性質上屬刑事處分之發動,涉及「未定罪前」人身自由之限制或強制處分,法制或刑訴規範上攸關「基本權及人權保障」自應審慎擘劃。由期間分段觀察,可知悉防制潛逃之時期可概括分為「判刑確定前、後」兩個大階段,當貫穿被告由「刑事偵查、起訴、審理、判決確定」;按刑事訴訟程序時程可能非常冗長,如以實務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刑事一審為「一年四個月」(詐欺案為一年八個月)、二審為「二年」(詐欺案為二年四個月),常見之事實審(一、二審)辦案期間期限為三年四個月左右,而此部分尚不含檢方之偵查期間及法律審之第三審、發回更審等,據此觀察,確實被告由偵查階段至判刑定讞之期間,院檢如何依法妥善發動「潛逃防制」之刑事處分,司法人力及資源是否充足,乃至「防制被告潛逃之預防性刑事手段(例如:棄保潛逃罪草案)」更成了刑事政策或打擊犯罪之立法或執行面難題。

聯合報2023/10/12《朱國榮跑路曝「台灣是逃犯天堂?」司法院:5.8萬通緝犯行蹤不明》提到一個關鍵內容:「立委質疑為何沒有潛逃出境的詳細數字,若連判刑確定、潛逃出境都沒有統計,『司法院在做什麼事?』李釱任(司法院刑事廳長)指出,司法院統計通緝人數皆是法院審理中行蹤不明,而『判刑確定執行部分』則是由檢察官統計。」準此,一般讀者或可恍然大悟,就檢方職司偵查起訴,被告由法院審理及依法判刑,然而「刑之執行」仍係由檢方執掌(細部包含「法務部矯正署」)。以此觀之,防止被告逃亡機制,法制上應有妥善規劃及落實執行層面,方屬的論。

被告規避偵審程序、如何杜防被告脫逃?

內行看門道。當被告遭判刑有罪定讞,此時若被告早就「行蹤不明、逃之夭夭、烙跑潛逃境外」,就犯罪之落實刑罰懲罰面自有疏漏。常見被告潛逃原因不一,個案必然包含「社會矚目或刑事重大案件」,當院檢合力貫徹刑案偵審之餘,臨門一腳之「刑之執行(關押定讞受刑人)」如有疏漏或無法執行,難免具有遺憾。以近年觀察,除去年朱國榮案,高雄地區例如《慶富案少東陳偉志棄保潛逃》(該案為陳偉志未定期向警局報到/簽到,時隔十七天才通報),讀者們對此應仍有印象。而實務上偵查、審判二者係不同程序,如何在被告在刑事追訴及起訴、審理期間有效避免脫逃,實務上確實具有刑事程序及司法人力等執行面問題。

當靜心觀察報導,例如《棄保潛逃無刑責、修法入罪卡關4年(2023/10/12自由時報)》提到:「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法務部2019年擬具草案,最重可處3年刑。」但因學者等之意見,迄今尚未提出刑法修正法案審議。

按「被告之犯行」與「棄保潛逃」為兩個不同之行為,撇開個案之枉法裁判或冤獄案件不談,《棄保潛逃罪草案》攸關被告人權保障,雖可參考外國法制(例如《美國聯邦保釋改革法》),惟然如何適度量刑及法定罪刑兼顧被告犯行可歸責程度,回歸本旨終究係在於「防制被告潛逃」與「落實刑之執行」。換個角度,立法上及執行面(司法機關、尤其是檢方)如對於被告具有積極逃亡、藏匿或(預備)逃匿行為,就被告規避偵審程序自應發動「相應之刑事強制處分」,包含通緝、限制住居、出海、定期報到、註銷護照等,而針對社會矚目或重大犯罪,尤其是重大經濟犯罪,實務上之防制機制自應加強。

付費逃亡?棄保潛逃在台灣該當何罪?

引用羅智強2024/2/13臉書。(作者提供)
引用羅智強2024/2/13臉書。(作者提供)

回到羅立委臉書(2/13)該文觀察,呼籲《棄保潛逃罪》立法,其立意良善,旨在打擊犯罪及落實刑之執行,以下這段話深值省思:

許多通緝犯,其實是利用當前交保制度和護照不會被註銷來棄保潛逃。

那棄保潛逃在台灣該當何罪?無罪,沒收保證金而已。

彷彿就是讓被告可以「付費逃亡」。荒不荒唐?(羅智強2024/2/13臉書)

筆者認為2024新任立委在國會必有一番作為。更深一層的觀察,基層檢方努力打擊犯罪,檢方高層卻成日蹭新聞上版面,作秀成了慣例,拙文《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談及:「慎思檢方之偵防職能,當重大案件暨個案之本旨在於『防杜犯罪、訴追及避免被告潛逃或外逃!』刑事偵防政策之手段上,檢方對被告可依法通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境管)」等,同樣對於『重大犯嫌有逃亡之虞』亦得依法註銷護照!當法制規範已明,最高檢為廣義司法機關,焉能視而不見?以此觀之,不難查見最高檢亡羊補牢或作秀之癖。」準此,落實判刑定讞「外逃人犯之註銷護照」,如今時至日至最高檢跳出來大談「精進作為?」

羅立委臉書該文提到:「超過8萬通緝犯潛藏在你我身邊,不只重創司法威信,更對我國治安造成嚴重威脅。」實際數據當以司法統計為主。筆者直接舉例,還記得台南地區《八八槍擊案》?紅龜剁人雙掌判刑定讞五年,仍在外到處趴趴走?最高檢當時還發新聞稿稱「紅龜人神共憤?」筆者心想,該個案最高檢只會叫囂、發新聞稿「蹭新聞」是吧?果然紅龜烙跑潛逃出境,在大陸落網被遣送回台?也不知當時紅龜(判刑定讞、通緝期間、開八八槍、烙跑大陸)有沒有被註銷護照?再回頭省思,註銷外逃人犯護照,性質屬於「防制被告脫逃」之手段,當被告已逃亡國外,無論是搭機潛逃或俗稱「坐桶子」搭船非法出境,且問註銷逃亡被告之護照能有多少功用?慶富案少東棄保、朱國榮潛逃,加上先前《八八會館》案全國矚目,涉及重大洗錢之郭哲敏搭機出境(後大陣仗解送回台),黃金大亨涂誠文迄今下落不明?見微知著,不難理解實務執行面問題。誠然,筆者再次重申贊成「註銷外逃人犯護照」,惟一再提醒應審慎觀察「偵查、起訴、審理、定讞、(入監)執行」等「落實防制層面。」

防制或防治?有實用及實效最重要!

又,一般讀者或提出「防制、防治」之法規用語有何不同,此部分筆者簡言之,如依照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0077990號函,「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之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理由,立法院公報,第 84 卷第 65 期參照)。又法規中所稱之「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理由,立法院第 3 屆第 4 會期第 2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參照),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主要仍在於該法規之整體性質,筆者認為法規之名稱,依照立法政策即可,若撇開立法技術不談,無論「防制或防治」之用詞,有實用及實效最重要!

立委諸公!能否「洞悉」檢方高層這些年的作秀惡習?

談個司法趣聞,或說筆者憂慮。當漫觀蔡清祥一路從調查局長到史上在位最長法務部長,且靜心觀察蔡清祥「上任」之人事任命或主管大幅調動,蔡清祥即將下台,臨去秋波,也不知是否厚顏善用「看守職權」調動人馬及實質架空新任法務部長人事權?筆者點到為止,衷盼此言不會成真。

「林中多疾風,富貴多諛言。《鹽鐵論、國病》」當細心檢視,「蔡清祥、邢泰釗之流」作秀成癮成癖,風行草偃上行下效,當此風不改,檢方能有多少實際作為?蔡政府即將結束,如今2024大選後國會生態已變,筆者不知道有多少立委諸公、包含賴清德、新任閣揆、法務部長、內閣成員等能否「洞悉」檢方高層這些年的作秀惡習?檢方內部論壇各種討論亦不妨細心尋思觀閱。或是賴清德、羅秉成仍昧於「邢泰釗及邢家軍之公器如秀場」,新任立委無論政黨,當無法靜心慎思「邢泰釗之流」所成流弊,筆者試問:北檢吹捧邢泰釗「泰山可倚、昭如日星」,現世何人敢受?檢方貴為讀書人暨職掌偵查,曾幾何時諛詞如此、諂媚如斯?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筆者提醒一則重磅評論,根據聯合報主筆室2022/3/31報導《果然升檢察總長了 、邢泰釗的「青雲之道」》,提到《邢某升官四大祕訣》:「對國民黨追殺再追殺、全心全力為民進黨護航、辦得早不如辦得巧、表忠不能在乎專業。」以上四訣,當真字字珠璣,新任立委諸公詳讀即明,至少可打個預防針,維持客觀審慎。是以,當邢某樂笑開懷,果然如願登上檢察總長?麾下昔年雄檢《莊王葉洪》有現任廉政署長莊榮松、調查局長王俊力、前南檢檢察長葉淑文、雄檢現任檢察長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其族繁不及備載,筆者想起邢泰釗逢人送《包公雕像》,還搞出好幾版的包公(周士榆為當年受贈第一批「胖包公」雕像,後周士榆深陷IMB詐騙集團首腦飲宴風波),邢某整日編書剪貼成癮,至最高檢還製作「最高檢徽章」(詳拙文《最高檢抄襲記—檢方抄襲的正義之眼!》)及海選各地俊男美女出版桌曆?果不其然,雄檢洪信旭當時就別出心裁,順勢推出「河東陳庭妮、中正AKIRA、市中阮經天、大同林志玲封號(2023/10/27自由時報)」?筆者笑稱,讀者有興趣不妨檢索「桃檢木村拓哉」。或請參閱拙文《評檢察官曠職五日案》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按被告犯罪涉及犯罪偵防、打擊犯罪、落實執行及刑事(及時)強制處分之必要性,院檢如有正當理由,自當依法發動及落實執行,筆者悉心贊成「註銷已定讞外逃人犯之註銷護照」乙事,更認為此部分攸關院檢「通緝被告、防止外逃及棄保潛逃之執行面」,棄保潛逃罪之立法固然重要,但杜防被告脫逃,關鍵重點仍在於落實!對於邢泰釗、最高檢此類自稱之「精進作為、策進」想盡辦法「搏版面上新聞」,管見認為宛如假借檢方公器以愚弄人民,實愧對國家社會。何以故?不妨查閱筆者拙文或當時新聞,必可查見最高檢(2024/2/2)所發新聞稿「「首波十大重刑外逃要犯」,其中包含「於《海豚灣戀人》飾演童星之王欣逸」,王案是否可列為「十大外逃?」法律人及讀者們不妨靜思即明,有新聞才有亮點,上新聞搏版面才有功績,邢泰釗及刑家軍作秀成癮成癖,也不知何時可止?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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