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今(22)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為強化嚇阻違紀,國防部明訂士官兵悔過與禁閉期間,不計服役年資,若不斷犯錯受罰,退伍日期將延後,等同就是當不完的兵,若當事人退伍,則改為罰款處分。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包括軍人懲罰種類,違紀人員如果退伍,改以罰款。對士官兵悔過處分,禁止禁錮或凌虐等不人道行為,悔過執行期間,不列計服役年資。
國防部表示,現行「陸海空軍懲罰法」承襲民國19年制定時的法律體系,由於立法背景已與當前國軍現況與法律思維有顯然的不同,因此特別邀請專家學者,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包括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及實務需求,並參考先進國家法制,通盤檢討修正,以確保懲罰制度能更加公正與有效。
國防部指出,現行軍人權益之救濟是按照爭議的類型,分別依訴願法或機關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辦理,欠缺整合性的專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立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不足,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是國軍人權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希望法案能獲得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最廣泛的支持,儘早完備修、立法程序。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共計6章79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修軍人移付司法懲戒的要件與配套、暫時停止勤務、懲罰種類與事由、數違紀行為的合一評價及執行等懲罰事項,以符合服役機關管理實需。
二、為確保懲罰權的正確行使,將權責長官對於違紀行為的調查原則、方法及刑事偵查競合的處理等調查程序事項明文規範,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
三、為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肇生之重大死傷案件,增訂納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的「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並允許該事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得請求調查及參與程序,以回應社會期待。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共計6章78條,重點包括:
一、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依本法復審、申訴、再申訴與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之。
二、軍人不服所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之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三、軍人不服所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的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如有不服得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
四、軍人不服復審或再申訴決定,得向高等軍事法院設置之勤務法庭提起第一審行政訴訟;如仍有不服,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