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查或調閱報告上,民眾黨團主張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應在程序終結後的20日內提出,國民黨團則主張應在程序結束後的30日內提出,聽證會報告則應在15日內提交;而按照國民黨團設想,違反本法規時,可函請行政法院處1萬至30萬元的罰緩,並得連續開罰;民眾黨團則主張,違反本法規時,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3萬至30萬元罰緩,且若應邀至聽證調閱委員會備詢具結後答復不實,得經院會決議,開罰10萬至100萬元。
不過,面對藍白提出的國會聽證調查權,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日前曾直言,藍白毫無憲法法治觀念,過度引申美國國會的聽證權嫁接台灣,是徹底違憲、毀憲亂政;而國會調查權的憲法解釋案,是他20年前領銜聲請,但立法院至今未能修法,原因是此與監察委員的調查權有扞格,配套法規在實際面有困難,因此沒人敢修,怕國會變怪獸。
反質詢就開罰?藍提藐視國會罪 白營手段較溫和
在國民黨團提出的5大國會改革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藐視國會罪,國民黨團搬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5章之1,章名直接訂為「藐視國會罪」,並提案增訂第141條之1條,明訂出席聽證會受質詢時,若虛偽陳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國民黨團提出的《刑法》修正案,將增訂第141條之2條,明訂行政官員接受立委總質詢時,若隱匿所知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而若行政官員在總質詢時反質詢,經主席制止仍繼續者,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相較之下,民眾黨團對官員答詢超過質詢範圍外,就顯得溫和許多。據民眾黨團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條文,若官員答詢超過質詢範圍,若未經主席同意或答詢不涉機密,不得拒絕答覆,也不得隱匿資訊或虛偽陳述,若違規,主席得予制止,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真實且完全的答覆。
針對國民黨團提出的禁止反質詢及藐視國會罪,民進黨群起砲轟,吳思瑤質疑,藐視國會罪用刑法來課責,在法理上有違比例原則,且實際面上何謂反質詢也難以認定,難道我國立法院就是要求官員都應唯唯諾諾、不能勇敢為自己的政策說明、辯護?這是「反民主也違憲」的主張,社會難以接受。
強化人事同意 藍辦聽證會 白提時程不少於2個月
強化人事同意權方面,藍白皆主張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提出人事同意應從現行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應修正為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且在院會表決時應採記名投票;而若被提名人超過1人,在列席說明與答詢是否適任時,應分別接受詢答。值得注意的是,民眾黨團版本增訂最高檢察總長的任命也需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