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造成整個供電系統非常危險及嚴重的後果,可憐的2300萬用電人將強迫用電,電費增加,且家裡用電設備容易燒損及火災發生率大提高…等等。
二、未搭配儲能系統的風能與太陽能電能亂竄無法控制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併聯之技術規範及停機維修期間所需電力之計價方式,由電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台電公司專業能力嚴重不足依法令報部核定規章「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嚴重錯誤:推動不穩定風能與太陽能之再生能源大量併入電網,並未搭配儲能系統。至風能與太陽能所發電電能亂竄無法控制,如併接點再生能源發電量大於負載側的負載量時(尤其冬季晚上風大用戶用電少,風電強。假日中午陽光大光能強,用戶假日外出用電量少。),嚴重造成併接點之用電側用電戶電壓上升(中午燈特別亮及風扇特別強),用電設備容易燒損及火災發生率大提高、強迫用電、增加電費、電力系統不穩定容易停電…等等。
再加上政府極力推動不穩定風能與太陽能之再生能源大量併入電網,並未搭配儲能系統。更加嚴重造成併接點之用電側用電戶電壓上升(中午燈特別亮及風扇特別強),用電設備容易燒損及火災發生率大提高、強迫用電、增加電費、電力系統不穩定…等等。
三、全部賣電也稱「自用發電設備」,隨意併接電網不顧安全之亂象
依「電業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再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5 條: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限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之相關規定。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
政府無知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四、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規避及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責任,明明沒有用電,全部賣電也稱「自用發電設備」真是笑話。在日本是用電戶自己發電用餘之剩餘電能透過儲能賣給電力系統商,目前已造成業者為了賺錢,隨意併接電網不顧安全之亂象,也無法推行綠能藏電於民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