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公布廉政專刊,苗栗縣長鍾東錦在擔任副議長期間,未據實申報存款1筆、股票1筆及事業投資5筆,且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鍾東錦新台幣56萬元罰鍰。
監察院今天公布新一期廉政專刊,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中,苗栗縣長鍾東錦在擔任苗栗縣議會副議長期間,應依規定據實申報財產,但申報民國107年11月1日財產,就應申報的財產項目中,未據實申報本人存款1筆、股票1筆及事業投資5筆。
監察院指出,經核受處分人鍾東錦所述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在112年10月31日作出處分、12月6日裁罰確定,處56萬元罰鍰。
鍾東錦致歉:應更注意財務管理
鍾東錦接受媒體聯訪表示,當時投資生意,資金往來較大,委託財務人員處理,這是疏忽漏報,而非申報不實,收到處分書後第一時間已繳罰鍰。
他說,既漏報被罰,就依規定繳罰鍰。他是行政首長,應更注意、更嚴謹財務管理,為遭罰做了不好示範,向外界表達歉意。
另外,國民黨籍高雄市議員邱于軒申報110年11月1日財產,就應申報的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配偶事業投資6筆;經核受處分人邱于軒所述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66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