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強調,有關所謂被告李彥廷有無逃亡之虞或勾串證人等情事,甫經安股法官在3月10日上午歷經3、4個小時的審查,認定雖有逃亡或串證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況且,今晨衛生局人員一大早即通知回公司場址配合調查,尚有聯絡到,否則如何知悉衛生局人員調查電話通知。
批媒體帶風向稱失聯 檢察官配合輿論操作
聲明批評,然而12日聯合報的報導卻以「李手機未開,也未現身住居所,檢方擔心李男等人棄保逃逸,已開出拘票要拘提李男等人到案,若拘提未到將發布通緝。」誤導輿論,製造被告有不利於檢察官偵查之訊息。選任辯護人也在今日中午才收到113年度聲羈字第79號駁回檢察官聲請羈押李彥廷之聲請暨准予80萬元交保後釋放之裁定。
聲明質疑,此段時間被告或選任辯護人未曾收受檢方任何傳訊之合法書面通知,對衛生局之電話通知,選任辯護人也囑其配合調查,何來逃亡或串證之新的具體違法情事呢?只見檢察官配合輿論操作未經合法傳喚即率以拘提,顯然違反偵查之正當法律程序,警察人員未依法提示拘票正本,顯然涉嫌違法逮捕,該違法事實並不得因事後警察人員在三民二分局補提拘票正本而補正違法逮捕之重大瑕疵。
聲明強調,依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依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權之意旨,所謂交付拘票,應屬正本為當然之解釋,及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而再次違法拘提、逮捕,未提示拘票正本,將被告李彥廷強制自三民區褒忠街156號前拘禁自由解送三民二警察分局,才經警方提示拘票正本。
該聲明指出,爰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之規定,由選任辯護人以本人名義聲請提審,裁定釋放被非法逮捕拘禁之被告李彥廷。用保權益並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