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人頭門號 林志潔:褫奪部分通訊權利
然而,除了人頭帳戶外,「人頭門號」也是國內一大問題,警大法律學系教授吳耀宗指出,國內目前問題叢生的監理問題,可以分為銀行及網路銀行、第三方支付、含二類電信問題的人頭門號、電商等平台的個資外洩,以及詐騙廣告處處充斥。吳耀宗進一步說,詐騙集團使用的SIM卡與人頭帳戶性質相近,都是申請人與使用人不同,同樣利於逃避偵查機關追緝,形成犯罪偵查的障礙。
吳耀宗建議,政府應參考日本法規,對提供人頭門號或創設人頭門號者,直接規範予以制裁;林志潔提出,面對人頭帳戶及人頭門號,政府可以考慮以一段時間不准申請電信號碼、金融帳戶,以作為提供人頭帳號及門號的處分,她覺得前述做法未違反比例原則,是行政院及立法院未來可以思考的修法方向。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副秘書長劉莉秋則表示,若能將法規明確規定,要求電信業者在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後,應拒絕部分電信申辦,如同林志潔所拋出的犯罪後經通告得褫奪部分通訊權利,這部分電信業者其實都願意配合,只要主管單位能夠明定懲戒時長等;但她也提到,二類電信在先前修法後鬆綁,這也是造成詐騙破口的原因,因此她呼籲未來立法院在修法時應斟酌納入。
肯定打詐專法制定 學者:犯罪金額應納量刑依據
有關行政院正研擬提出「打詐專法」,中正大學犯罪預防學系教授賴擁連肯定,相關案件確實值得設置專法,並提出3大原因,包括犯罪治本策略難以立即收其效益,非透過治標策略才能有機會達到立竿見影,且專法內容其實不僅含加著犯罪的要件與量刑,還包含偵查、預防與治療等作為,而在人民望治心切,若不採取立即、有效之作為,恐怕無法回應民眾對政府與司法部門的期待。
賴擁連續指,打詐專法應將墊高犯罪成本、降低標的物被害風險等納入,目標應設定為降低新生被詐騙人口、提高執法與追訴效能、加重刑罰嚇阻效能,以讓詐騙犯罪成為不值回票價的選擇。中正大學犯罪預防學系許華孚提到,打詐專法草案看似將詐欺犯罪組織定義的更加明確,但對詐欺犯罪組織來說,除了將人物以及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外,也應當將犯罪金額納入考量量刑的依據。
許華孚建議,若所判之罪無法大於犯罪利益,就難以將幕後首謀揪出,因此量刑應給適當且足以嚇阻的量刑基準,才能有發揮的功能;他也建議,應當規範數位中介服務者申請時的個資規範、配合犯罪偵查階段的需求,以及對提供虛假個資、人頭個資的相關義務與責任,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規範,還應包含透過數位中介而提供金融服務的業者,這些都應當成為考量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