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香港刊憲實施俗稱「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法案在「愛國者」組成的立法會獲全票通過,特首李家超形容這是香港「等待了26年8個月零19日的歷史時刻」,終於完成憲制責任和歷史使命。事前的公眾諮詢期僅一個月,但港府稱,期間收到的意見98.6%是支持的,又指立法後加快香港「由治及興」。
回顧歷史,自香港主權移交以來,「23條」立法曾遭到數以十萬計市民反對,同時中國和香港官員多番強調立法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事實上,該條文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寫入《基本法》成為「憲制責任」後,民意與執政當局經歷多番拉鋸。
「這個三十多年的過程,反映了北京在不同時代對『一國兩制』的落實,有不同階段的需要。」資深時事評論員劉銳紹對BBC中文說。
以下是「23條」演變的五個階段。
「六四」加速「23條」入憲
「23條」被納入《基本法》,要追溯至1980年代,條文中的「七宗罪」並非最初版本。
八十年代初,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1984年12月《中英聯合聲明》確立1997年移交香港主權;翌年中國全國人大決定設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會),59名草委中大陸成員佔了36人。
《基本法》被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制定過程從1987年開始經歷了九稿。當時在親北京媒體香港《文匯報》任職記者的劉銳紹曾報道起草過程, 他說中國那時改革開放,中共高層傳達《基本法》草擬的精神是「宜寬鬆不宜緊」,港人普遍解讀認為北京態度開明,願意把法律寫得寬鬆,但事實不然。
「一邊採訪我們一邊慢慢發現,『宜寬鬆不宜緊』的真正含義是指對官方寬鬆,而不是對人民寬鬆。他們要留有空間,等日後全國人大可以較靈活地解釋法律。中共高層想得很周到,一個大網套下來,主動權永遠在他手中,按照政治需要去改變。」
劉銳紹舉例指,《基本法》第24條對「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寫得寬鬆,引致主權移交後港人在中國大陸所生子女是否擁有居港權的巨大爭議,1999年中國人大就此釋法,成為先例。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主權移交以來人大已進行多次「釋法,批評者認為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政府則表示此舉釐清權責,彰顯一國兩制精神。」
回到「23條」,《基本法》頭六稿的相關條文只有兩宗罪,即禁止「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至1987年2月第七稿突然變成了四宗罪,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