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獨立記者朱淑娟4/9發表「2起自辦重劃灌人頭被起訴,高市府繼續包庇施工」一文,講述高雄市大樹區2個市府核准自辦市地重劃有「弊端」,因為內容諸多明顯謬誤,有刻意扭曲事實、醜化重劃政策之嫌,本人為大樹湖底84期重劃案地主之一,無可奈何,只好試圖澄清,期還給眾多殷殷期盼儘早完成重劃的老地主一個公道。
一、因重劃會「灌人頭」偽造文書被起訴,要求市府要廢止重劃會?
稍有法律常識的我們都知道,「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揭示此一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很意外朱淑娟連這樣的基本法學常識都沒有,還要求高市府要先重新調查並再次計算同意比率,「不需要等到司法判決結果」,這樣自以為是未審先判的心態,私設刑堂,令人咋舌。
二、半數決法令不合理,市地重劃只要一戶不同意就應該剔除?
重劃制度19世紀首見於歐洲,其後許多國家陸續辦理,成效良好,而逐漸普及。日治時期台灣開始實施重劃,高雄市也早在47年辦理全台第1期重劃,展開重劃世紀,對台灣都市發展、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建築用地取得,具有相當大影響,可見重劃制度行之有年。另查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民事判決指出:「土地所有人辦理市地重劃,祇須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者之同意,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重劃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實施,縱令在該重劃區內少數所有人不同意,亦應視為自辦市地重劃會之會員,都無許其不同意之餘地,以免阻礙市地重劃之進行,此項規定具強制性,至為明顯。」民國80年的判決,30多年後的至今仍然適用。朱淑娟自創一戶不同意就應該剔除的講法,完全沒有法令根據,只展現「只有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不專業、不嚴謹的隨意作風。
三、大樹湖底84期重劃案理事長廖堅志曾擔任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趁職務之便覓地?
廖堅志有沒有擔任其他縣市委員我懶的去查,但是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官網「委員名冊查詢」,從最早的96年到最新的113年均無廖堅志芳名,不曉得朱淑娟對於廖堅志曾擔任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的名冊從何而查?拿錯誤資訊說故事,誤導社會大眾居心何在?
四、大樹湖底84期重劃案是較具投資價值的重劃案?
大樹區算的上是高雄市的「窮鄉僻壤」。依據統計,大樹區有6成以上是無法建築的山坡地。熱鬧程度甚至比不上東高雄山區的六龜、甲仙、茂林區。以大樹84期重劃區來說,該區被劃設為學校預定地40年,多數地主只想透過重劃整體開發解編學校用地,還地於民,未來可低度建築使用,有效利用土地。而依內政部實價登錄,大樹「建地」市價一坪僅10萬元至15萬元,與高雄市區(左營、苓雅、鼓山)動輒一坪市價100萬元至150萬元,不可同日而語。朱淑娟認為高雄大樹區的重劃案較具投資價值,可能原因一來是根本未來過大樹,未了解現況只憑臆測;二則是為為了抹黑而抹黑,喪失記者應有的格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