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士林法官墜樓身亡,其生前曾向妻子表示「辦案壓力大」;又有苗栗書記官積勞成疾病逝,接連失去優秀執法人員,令人扼腕。與此同時,各界也想方設法,為司法人員減壓獻策。
筆者建議,不妨抱著破釜沉舟決心,將大量「地方民代詐領助理費」案件除罪化;減除司法官「鉅細靡遺」偵審金錢流向;毋須擔負量刑「親者痛,仇者快」巨大輿論壓力。更避免捲入政治鬥爭,還有不管怎麼判都有司法不公之譏。
「公務費」核銷除罪化已有前例可循,如民國102年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將99年12月31日前,各民意機關與特別費相同性質的所有費用,如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出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費補助,皆予除罪化,及涉及以不實單據報銷研究補助經費弊案之上千名教授,因此次修法而免除刑責,大幅減輕司法單位辦案壓力。
地方民代詐領助理費應屬於同類型「歷史共業」,對於參與業務相關人員,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宜比照《會計法》99條之1,給予善意信賴保護,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者,不予處罰。
筆者舉兩位高雄具份量的民代,一位是現任議長康裕成,一位是前任議長曾麗燕。他們都是高雄非常資深、理性、公正、客觀、樂於為民服務的優良民代,卻也誤入助理費核銷陷阱,針對犯行兩人自始至終否認。其中康裕成二審定讞「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公文書罪」,只輕判4個月,可易科罰金;反之,曾麗燕卻被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一審重判12年,任期屆滿無法再選,判決結果令人費解。其中有沒有參雜法官個人主觀意識、揣摩上意、政治考量、受外界輿論影響…,不言可喻。筆者尊重法院判決,只是這樣的判決結果,落差之大,恐令曾麗燕的廣大支持者無法信服,無形中也增加各級審判法官壓力。
筆者按常理判斷,民代申請助理費有一定額度(每個月24萬元),起心動念一定是將全部視為可用資源,申領到滿不可。因此,除了真的有聘好聘滿、薪水給好給滿的民代外,其餘人會觸犯刑法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只差有沒有被查到而已。筆者相信,沒有一個民代是為了覬覦微薄助理費利益而來,對這些花費鉅資選舉的人來說,豈會貪圖助理費蠅頭小利?追根究柢下,都是將原本既定額度助理費,先匯到議員帳戶,再分配到助理薪資及其他支出使用,這些額度用於選民服務支出,恐尚不足。連作育英才的大學教授都因核銷流程不熟或誤解法令觸法,如何冀望地方民代、助理,不會誤入核銷流程陷阱呢?由此可見構成罪責該當性是存疑的。
最後獲判緩刑的康裕成表示:「議員助理費問題一直層出不窮,大家應審慎思考如何處理,相關法令應該改一下。」曾麗燕在接受偵查時,也表示「不知議員助理費法規有經過修正,議會也無告知,才會按慣例申請助理費用。」
筆者認為,這些藍綠優質民代都會誤入的歷史共業陷阱,僅依法官個人主觀認定,可以選擇輕輕放下,也可以選擇重判。有同樣的因,卻得到迥然不同的果,以致屢生爭議、纏訟多年,影響法官形象,實有研議除罪化必要。
民進黨在前(111)年在立法院以人數優勢,火速通過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再次擴大《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適用範圍。基於我國憲法平等原則、行政法信賴保障原則、維持社會秩序穩定,應將適用範圍再擴大至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費,除了實現司法正義,重構信賴溫暖社會,也大大減除法官判案壓力。
*作者為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