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讓法律基本觀念進入學校課程,減少法律糾紛案件發生

2024-04-2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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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到,司法院長許宗力針對法官墜樓案件表示遺憾。(資料照,柯承惠攝)

筆者提到,司法院長許宗力針對法官墜樓案件表示遺憾。(資料照,柯承惠攝)

近日報載司法院長許宗力針對法官墜樓案件表示遺憾,司法院且表示:社會型態變遷,湧入法院案件數增加,司法同仁工作負擔確實過重,目前對外正朝向修改「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努力:期以增加員額來減少相関同仁工作負擔。這與尤大律師主張:對內減量辦案一「推檢每月辦案最低數目」相互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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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個人的認知,社會上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往往是學校畢業後,離開部隊,進入社會後不斷的在往後的生活中發生:就以民法248、249條條文為例:講的是定金。坊間有一個非法律用語法律對「訂金」也沒有明文規範,一般是指消費者有意購買某一戶,先預付一筆小金額,表示有購買意願,也希望業者保留。像這樣同音不同義的詞句,買賣不成,訂金能退,定金不能退。試問若非法界人士,很難在一瞬間馬上就知道其異同之處.遑論汲汲營營謀生的平民百姓。

在勞工界,勞資雙方之間的資訊落差,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明明勞動基準法規3 8條規定: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法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同條文第二2項又說.....「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問題是應字一有其強制性,而得是沒有強制力,兩個字眼在一各種法條上屢屢得見,往往前面用「應」,後面就改用「得」或許何不讓法律基本觀念,下放到國,高,大學相關教育課程以減少法律糾紛案件發生?

如果莘莘學子能夠在學學生生涯中,獲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進而了解到現實社會中有些陰暗面在進入各種職場生態中,能夠用所學的法律基本概念為自己或是親友之間,建構一個正確的價值觀.暨生活觀除了可以適時閃過一些賣弄文字遊戲,所造成的假象與影響,對於那些充斥在職場生態上一些似是而非的說詞予以導正。

如果說連規範人民權利法條,都看的霧煞煞,還要經過專業人士加以解說,才能略知一二,試問連基本的法律用語,或是只知其然 而不知其所以然,等到進入社會,面對層出不窮的生活資訊.沒有基本的法律.法學概念.造成認知上的誤解,錯誤的抉擇,到後來,引起法律爭議,,除了不斷的製造無謂的法律案件,更增添多少的冤案,造成司法單位不必要的工作負擔,這種浪費司法資源,徒勞無功的作為,又豈是明智之舉?這也是某位友人一位法律人士參選立法委員的初衷,我們可以稱前者是積極作為,後者則是消極的作為。

*作者為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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