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未及處理的藍白共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之5條再修正動議,擬定若出席國會聽證會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證言或提供資料,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而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證言若為虛偽陳述,經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有關人士證言為虛偽陳述,則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此外,依據藍白共提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案再修正動議,擬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並擬增訂第141條之1條,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進行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
哪些人可能觸犯「藐視國會」?
究竟國會改革法案若修正通過後,未來可能觸犯藐視國會的有哪些人?針對不同身分、不同行為者,依照前述條文規定,經院會決議可進行的處罰,大致分為被課處行政罰鍰、移送監察院彈劾或懲戒、追訴刑事責任關押或罰金;而依前述分類,政府公務人員可移送監察院、追訴刑事責任,法人、民團及社會有關的民間人士,則最多僅會被課處行政罰鍰。
對照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及二讀條文,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以「被質詢人」作為規範對象,未定明何謂被質詢人,但同部法規有關國會調查的條文,國會調查權詢問的相關人員,條文內載明為「接受調查之人員」,出席聽證會證言的相關人員,條文內也明載為「出席人員」,可見雖國會調查權範圍涵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有關人士,但均非可被追訴刑責的被質詢人。
至於未來《刑法》修正通過後,可能因出席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而觸犯藐視國會罪的人,條文內也已明定為「公務員」。綜合前述,未來修法後可能因不配合國會調查及聽證而觸法的法人、民團及社會有關的民間人士,或是不配合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審查的相關被提名人,最高僅會被課處20萬元的行政罰鍰,且不服者均可在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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